【一地两检】港府内地合作协议答四大问题 避谈法律基础
香港特区政府昨日(18日)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合作安排,正式踏入一地两检“三步走”的第一步。虽然港府以“尊重内地法律程序”为由,未有公布整份合作安排,但透过新闻稿及记者会交代多项细节,主力回应内地口岸区的范围、内地口岸区内行使香港法律的地方、内地执法人员权限,以及向立法会提交本地立法时间表;惟港府一直以来依靠的法律基础,即《基本法》20条,特首林郑月娥却避而不谈,令人质疑港府是否已改变立场,放弃引用第20条,令一地两检的法律基础有所动摇。
高铁一直惹起争议,早于2010年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审议高铁拨款时,一地两检已是泛民议员一直追问的焦点。时任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曾称会进行研究,未有交代细节。直至上届政府拍板落实一地两检,仍惹来法律界质疑,在香港土地实施内地法律,将会违反《基本法》第18条,即列明除附件三法律外,内地法律不适用于香港。
袁国强曾称引用《基本法》第20条作法律基础
直至今年7月港府公布“三步走”方案,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才首度披露,考虑引用《基本法》第20条,即港府获人大常委授权,将高铁西九总站内地口岸区视为特区之外,毋须跟随《基本法》。
现任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昨于记者会上,直言公众对高铁的争议全于内地口岸区。政府亦特意于新闻稿上,解答大部分有关内地口岸区的疑问。首先,列明内地口岸区的范围为西九龙站地下二、三层的划定区域、地下四层月台区域及有关连接通道,包括内地监管查验区、办公备勤区、离港乘客候车区、车站月台和连接通道及电梯。而在特区境内的营运中高铁列车车厢(包括行驶中、停留中和上下乘客期间)亦视作在“内地口岸区”范围之内。
除了内地口岸区范围,新闻稿亦表明部分于内地口岸区的人、设施或安排等,则会属香港法律的管辖范围。当中包括:
1. 持有效证件进入“内地口岸区”或通过该口岸区进入西九龙站其他地点执行职务的特定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相关的事项
2. 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包括消防、危险品贮存设施、升降机、自动梯、水管装置、废物及污水装置、扩音系统、通风、电力及能源效益等)的建设、保险和设计、维修养护标准和责任
3. 高铁香港营运商及服务供应商的经营、相关保险、税务及其员工税务及雇佣责任和权益、保障和保险的事项
4. 规管及监察高铁香港段铁路系统安全运作及环境管制
5. 高铁香港营运商、西九龙站承建商、物料或服务供应商、上述单位的员工及高铁乘客等在“内地口岸区”的机构或人士之间的合约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6. 高铁香港营运商及内地营运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规定由高铁香港营运商负责的事项
而其他于内地口岸区的事项,则会根据内地法律管辖,地域上亦被视为内地。合作安排亦表明,内地派驻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和铁路公安机关,根据内地法律在“内地口岸区”履行职责,不会进入“内地口岸区”以外的区域执法,亦没有执法权。
林郑料立法阶段会遇上最大困难
林郑月娥亦于记者会上,首度提及希望于明年2月,向立法会提交高铁本地立法草案,完成“三步走”的第三步。她亦直言,此步将会遇上最大困难,望立法会非建制派议员顺利通过。
虽然新闻稿详列内地口岸区细节以至执法权,但究竟将香港部分土地视为特区之外,林郑月娥却避而不谈。她于记者会上多次被追问,是否仍然引用《基本法》第20条,她多番称“稍后阶段才能清楚交代”,留下尾巴,令人怀疑港府或会引用其他条款,令一地两检的法律基础有所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