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法定人数”定义惹争议 谢伟俊:等我引爆核弹

撰文: 冯巧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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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立法会内拉布不断,表决亦经常引起争拗,有建制派议员担心《基本法》的“法定人数”规定未严格执行,引发宪制危机。本身是律师的独立议员谢伟俊表示,自己发现疑似法律漏洞后,扬言不排除提出司法覆核,“等我引爆核弹”。

谢伟俊指不记名表决法案时,经常法定人数不足,容易遭司法覆核。(江智骞摄)

谢伟俊认为,每逢立法会大会,任何时间应有最少一半议员在席(35人)。但他留意到表决较少争议法案时,均无人要求“记名表决”,以致只有数名在席议员举手便通过表决,将来万一被司法覆核挑战,将是“世纪大甩辘”。他正向立法会法律顾问厘清问题,更扬言往后表决每项法案时,均要求记名表决。但谢伟俊的建议似乎未获其他立法会议员认同,遭泛民及建制派齐齐泼冷水。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基本法》第75条

立法会大会每星期会议时间长达24小时,大部分议员都“行出行入”,发言过后会离席,处理公务或私务等。若无人要求点算法定人数,议事厅内不足35人是普遍常态。议事规则委员会本月初的闭门会议,曾讨论《基本法》75条有关法定人数的规定,到底只限于会议特定时刻(如会议开始时及表决时),抑或在整个会议过程都需要持续有足够议员在席。立法会法律事务部在文件指出,答案很大可能是后者。文件同时指,基本法起草时无纪录讨论过以上问题,起草委员会当年集中讨论议员人数的比例。

 

法定人数规定很有可能被法院诠释为适用于立法会会议的整个程序。至于随著时间推移,法院会否因应不断改变的需要及情况而作出不同解释, 则有待观察。
立法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文件

忧“世纪大甩辘” 计划逢表决点算人数

 

议事规则委员会委员谢伟俊认为,《基本法》75条“写得好死”,但目前却未在议会严格执行。他担心议员参与“非法会议”而不自知,自称要“引爆核弹” 。立法会上星期四(3月17日)午饭时段,二读表决《2015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及将条文纳入草案,当时只有寥寥数名议员在席并举手通过,谢伟俊见状随即要求“记名表决”,响钟召唤足够议员返回会议厅才继续余下表决程序。

 

谢伟俊接受《香港01》访问时表示,明白大部分议员希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漠视法定人数问题,等同埋下被司法覆核的炸弹,“仲大镬过(政改)甩辘事件,那是一次性……如果个个星期都甩辘,而法律(问题)不问清楚或者不去顾虑,更加是‘超世纪世纪世纪世纪大甩辘’”。 他称,表决法案时人数不足的情况几乎每星期都发生,因此计划每逢表决法案时,都会要求点算人数及记名表决,不担心被外界误以为他有份拉布。他更扬言,不排除自行入禀申请司法覆核厘清“法定人数”定义。

 

是矫枉过正,讲难听些叫乞人憎,分分钟搞到流会。
工联会黄国健回应谢伟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