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投诉有线转授世界杯奥运转播权反竞争 通讯局指证据不足
撰文: 黄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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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视于2012年引用《广播条例》,向通讯局投诉有线宽频在转授2010年世界杯和2012年奥运会的播映权时,作出反竞争行为。事隔四年,通讯局审议有关投诉后裁决指,无线的投诉明显证据不足,故不会就此进行全面调查。
当时无线电视在陈述书中指,有线宽频取得2010年世界杯和2012年奥运会的独家播映权后,将节目转授予无线电视播映时,把有线宽频本身的节目、旁述、宣传材料和广告等捆绑在一起(“捆绑要约”)。
无线认为有线宽频“捆绑要约”反竞争
无线电视认为,有线宽频“捆绑要约”的行为,迫使无线在购买有关节目播映权时,要一并购买不想获得的产品(即有线宽频的节目旁述、宣传材料和广告),具有反竞争的目的,或造成反竞争的效果。
无线电视质疑,有线宽频的行为构成“强制搭售产品”,违反《广播条例》(第562章)第13和14条。另外,无线电视亦认为,有线宽频是播映上述两项赛事的唯一供应商,因而垄断了两项赛事在香港的播映权,而有线宽频则利用有关优势,削弱了广告市场的竞争。
面对无线电视提出的竞争投诉,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事隔四年,初步审议后认为,有关投诉明显证据不足,目前亦没有理据继续依循《调查程序》全面调查事件。
通讯局审视有关电视台在电视收看服务市场、电视广告市场、收视率和广告收入数据后,认为有线宽频的行为并没有对竞争构成显著影响,例如在2010年世界杯和2012年奥运会结束后,有线宽频的收视占有率立即回落至赛事前的水平,无线电视的收视占有率则立即回升至赛事前的水平,即有关收视模式的改变并未能持续。
另外,在2010至2012年间,有线宽频的市场占有率大幅低于50%,即不具有所谓的支配优势或市场力量。除此,通讯局亦指,无线电视未有在陈述书中,阐明有线宽频的行为如何具有损害竞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