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万人撑警大会无申请 疑违公安条例 投诉警察课列无过错
撰文: 陈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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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警察员方协会于今年2月22日曾举行特别会员大会,声援七警案被判囚2年的7名警察,有约3.3万人出席,由于大会并未申请“不反对通知书”,令外界部分人士质疑非法集会,违反《公安条例》,民阵召集人区诺轩曾就此向投诉警察课投诉。
事隔逾半年后,区诺轩指已获警方回复,认为“并无过错”,主因相关条例只适用于公众游行。他批评警方“搬龙门”,形容3.3万人参与已超出任何公众及私人集会的标准。
警方回应表示, 投诉警察课接获相关投诉后,已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调查,并于较早前通知投诉人有关调查结果。
该次会员大会于今年2月22日在太子警察游乐会举行,区诺轩于本年3月向投诉警察课投诉,指警务处处长容许警察队员佐级协会、警务督察协会举办未申请“不反对通知书”的集会,以及两协会主席举办未申请“不反对通知书”集会,属“疏忽职守”。投诉警察课7月回复指,根据《公安条例》,申请“不反对通知书”规定只适用于公众游行,而两协会当日没有举行公众游行,因此列为“并无过错”。
《公安条例》第7条列明,举行集会人士须向警务处处长传达集会意向通知,亦即申请“不反对通知书”,处长不禁止该集会将批出申请,如公众集会及私人集会分别不超过30人及500人,则不用申请。
警方回应表示,根据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2条(1)(a),“集会”的释义不包括“为社交、康乐、文化、学术、教育、宗教或慈善目的而进行的聚集或集结,或真诚地拟为讨论属社交、康乐、文化、学术、教育、宗教、慈善、专业、业务或商务性质的论题,而以会议或研讨会形式进行的聚集或集结”。
两个警务人员协会于当晚举行的会员特别代表大会,其目的是为讨论属该两个协会的专业及业务的议题,故此并不包括《公安条例》第2条所指“集会”的释义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