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梁终极上诉】游蕙祯梁颂恒申请上诉许可被拒 终极败诉

撰文: 陈雯慧 李大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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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起DQ宣誓风波的青年新政成员游蕙祯和梁颂恒,因拒绝宣誓,被原讼庭及上诉庭宣布取消立法会议员资格后,游、梁继续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今日(25日)开庭处理其上诉许可申请。梁颂恒今天由擅长宪法及人权法诉讼的英国御用大律师彭力克代表,游蕙祯则由资深大律师李志喜代表。终审法院法官在听毕彭及李发言后,未待律政司代表陈词,休庭半小时后,即拒绝颁下上诉许可,意即二人的上诉止步,并需要支付律政司两名大律师讼费,至于裁决理由,则稍后以书面判词颁布。
梁颂恒在庭外称,终审法院的决定,承认法律有追溯力,对香港是灾难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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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蕙祯和梁颂恒今到法庭申请终极上诉的上诉许可。(资料图片)
英国御用大律师彭力克代表梁颂恒。(郑子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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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颂恒就未能捍卫选举结果致歉

游蕙祯及梁颂恒在终审拒颁上诉许可后,即在庭外见记者,梁颂恒称认为终院裁决承认法律有追溯力,对香港的影响是灾难性,又对自己未能捍卫选举结果,向市民致歉。梁更称,料他与游蕙祯须承担约1200万元讼费,他们已准备面临破产,同时亦暗示不会参加补选。梁国雄今亦有到庭支持,并称他会继续就他自己的DQ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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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作第二次宣誓不涉宪制问题

代表梁颂恒的英国御用大状彭力克先陈词,并指出今次申请终极上诉许主要针对《基本法》104条、《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及人大释法,而大人释法令到宪法问题变得复杂,除了两名上诉人从立法会被赶走,还有其他议员因同样理由被赶走。

彭力克首个上诉理由是挑战权能分立(separate of powers),《基本法》104条及《立法会条例》73条可否取消立法会议资格,彭力克指不能,并104条从无提及有效宣誓,在权能分立上一直表现“沉默”(silent) ,给予立法会议员作第二次宣誓根本不涉及宪制问题。

质疑人大释法是否有追溯力

就人大释法一事上,彭力克指人大根据《基本法》第158条释法后,法院在解释人大释法的时候,有否违反本港宪制权如《基本法》第26条,以及释法应有否追溯力。

《宣誓及声明条例》未提及无第二次宣誓机会

彭力克提出的另一个上诉理由,是针对《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他认为应收窄《宣誓及声明条例》的范围,以免与《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有抵触,又指《宣》并无提及直选议员拒绝宣誓,没有提及无第二次宣誓机会,当时立法会主席批准第二次宣誓,而宣誓者的态度亦倾向乐意及准备宣誓,应予以最少的延误。

数十名市民一早已在终院门外排队取筹。(郑子峰摄)

官指游宣誓时无说出完整誓词

代表游蕙祯的资深大律师李志喜称,不会争议游蕙祯在2016年10月12日的宣誓是无效,但指法例上无指特定行为不被接受。法官反问,宣誓时要有庄重及真诚,事实上《宣誓及声明条例》第5条,亦有提及在以宗教仪式的宣誓方式。李志喜回应,不代表绝对不真诚,若必须按法例规定誓词,连前任特首梁振英宣誓时未能读出誓词全部,法庭是否要裁定特首宣誓无效,并强调当日立法会秘书有责任担作监誓人。

终院法官李义再问,游蕙祯当日宣誓时手持一件横额,上面显示:“HK is not China”,而她当时宣誓时有无按《基本法》说出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李志喜回应说无,但情况如早前香港对中国足球对赛中,香港支持者不支持中国,只是一种表态,更引述李在20年前代表无证儿童一案,因香港是中国一部份,所以无证儿童须遣返内地,但前高院法官祈彦辉判词指,香港不是中国一部份,所以无证儿童无须遣反。

数十名市民一早到庭取筹

案件开审前夕,数十名市民于庭外取筹。梁颂恒和游蕙祯抵达庭外时,有市民上前向二人问好,二人均向市民表示感谢。社民连主席吴文远、常委梁国雄及公民党前立法会议员吴霭仪亦有到庭旁听。

游蕙祯、梁颂恒被指宣誓时发表辱华言论。(资料图片)

以案件涉广泛动大争议求终极上诉

根据游、梁两人向终院提交的文件,两人指本案涉及广泛重大争议,及关乎公共重要性,他求终院厘清立法会不受干预的原则,是否适用于议员宣誓事宜;而人大释法在普通法原则运用下,是否具备追溯力和修改《基本法》的权力,以及作出不允许作第二次宣誓等决定

宣誓时被指发表辱华言论被DQ

案件源于青年新政游蕙祯与梁颂恒虽于2016年立法会九龙西及新界东直选成功,赢取立法会议员席位,但他们于2016年10月12日立法会宣誓就职时,公然宣扬“港独”及发表“支那”辱华言论,遭原讼庭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他们违反《基本法》和《宣誓及声明条例》,宣告两人自宣誓当日起已丧失议员资格,两人原有议席经已出缺。两人不服裁决,其后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但均被驳回申请,并须兼付讼费。

案件编号:FAMV 7-1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