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公民广场案】双学三子:当时无预期有暴力事件发生

撰文: 陈雯慧
出版:更新:

黄之锋、罗冠聪及周永康三名学生领袖,三年前发起重夺公民广场,被裁定非法集结等罪成,分别被判非监禁刑期,律政司今在上诉庭要求加刑,改判他们坐囚。三子的代表律师不约而同地指,他们虽然作为学生领袖,呼吁示威者入去公民广场前地,但他们无预期有暴力事件发生,而且10名保安员受伤与他们无关,案中暴力情况与控方呈交案例不属最严重,更何况他们只是20多岁青年看法必然不同,尤其周永康对未来社会有一定贡献。上诉庭将于下周四下午2时判作出裁决,并着三人必须到庭听审。

罗冠聪称已作最坏打算。(资料图片/吴炜豪摄)

罗冠聪称已作最差打算

罗冠聪庭外表示,三人至今仍坚信“和平、理性、非暴力”原则争取民主,虽然未知今日法庭对他们影响性,或者对未来示威活动订下更严苛的法律框架,但他们已作出最差打算,会即时入狱的改变,无论如何三人仍会继续并肩作战。周永康被问及会否影响日后的升学打算,周永康表示:“现阶段唔到我谂”,因为现在有更重要事情,关乎香港的民主及社会运动。

原审法官已细心考虑情况

代表黄之锋的大律师石书铭指,非法集结罪行范畴非常广阔,由扰乱公众秩序、挑拨、威吓等,由排队打尖、站在马路中间、用粗口大骂都有关,未必涉及使用武力,必须视乎罪行行为的本质。但法官不同意,指他们当时用“重夺”字眼,必然与使用武力有关,石反驳,例如打官司,有人说要抢回自己东西,不代表有暴力,反之三名被告真诚相信,他们进入公民广场前地必然受到阻挠,未必预期有暴力的暴发,并强调每一件案件情节不同,原审裁判官细心考虑案情及保安员受伤情况,已入作出再合适的判刑。

黄之锋、罗冠聪及周永康早前因为冲公民广场被裁定非法集结等罪成未被判囚,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2017年8月17日在上诉庭裁决。(资料图片/吴炜豪摄)

三人决定以公职改变政治

法官又特别追问三人在案中角色,三人身为学运领袖,黄之锋是学民思潮的召集人,就三人的影响力及号召力,是否需要加重刑责,三名被告代表大律师不约而同说,虽然他们组织行动,预计会发生什么事情,可惜判断错误,但他们没有强迫示威者必须加入示威,由示威者自行决定。另外法律上阻吓是阻吓犯人不要重犯,但根据众人报告,他们在罪成后,决定以公职渠道改变政治,不会重犯。

认为本案毋须阻吓刑罚

代表周永康的大律师蔡维邦补充,本案极其量是道德上刑责,和贪污罪行、行劫不同,毋须判处一般性阻吓刑期,尤其非法集结罪行是防止合法示威者,因情绪激动等问题,“踩过线”而破坏社会安宁,更何况他们案发时只是20多岁年轻人,正在读大学,法官彭伟昌则反驳,报告显示周永康不认同公安条例,守法观念不是大学生才有,《基本法》第42条都有要求巿民守法。

双学三子已服毕刑期。(吴炜豪摄)

周永康将往美升读博士

蔡维邦请求法官谅解,周永康当时只有20岁,对学运充满理想,当时多日尝试与特首及司长前话,但最后徒荣无功,所以做出错误的决定,而且周永康还有一周便完成缓刑令,相信若周“逃避过这一劫”,再到美国加洲大学柏加莱大学升读博士学位,睇法亦会和当时不同,大律师相信,周永康未来是一个对社会有一定贡献的人。

蔡维邦恳请三名上诉庭法官,原审裁判官已判处一个相若的刑罚,而在案中他们使用暴力情况,与一般案例“截然不同,无咁严重”,不应因为他们在2014年“踩过界”的行为,将他们的判刑一并推高,反之上诉庭应只须就同类案件订下清晰的指引便足够。

保安员非被三人所伤

代表罗冠聪的大律师蔡镇强调,受伤的保安员至今仍未讲出受伤的由来,只说遭人推撞、同事推撞,甚至恶意殴打,亦非由三人受伤,被告所谓以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广场,只是因为他们申请的不反对通知书已过期,当时继续留守公民广场已属犯法,而原审裁判官亦已处理此问题,没有不妥地方。

黄之锋(20岁) 及周永康(26岁)去年各被裁定一项非法集结罪成,罗冠聪(24 岁)则被裁定一项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成,周被判监禁三周、缓刑一年,黄及罗则分别被判80小时及120小时社会服务令。

案件编号:CACR 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