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培忠父子买壳交易欺诈联交所罪成 廉署申请充公犯罪得益
有“潮洲怒汉”之称的前立法会议员詹培忠与儿子詹剑仑,被廉政公署控告串谋欺诈联交所罪成,今日(3日)分别判监34个月及37个月。廉政公署今日表示,已向法院申请充公本案涉及的犯罪得益。
法官批评詹培忠父子行为损害香港金融中心声誉
廉政公署早前起诉詹培忠(75岁,时任亚洲资源控股大股东)、詹剑仑(52岁,时任亚洲资源主席)在公司集资计划中串谋商人马钟鸿(48岁,商人),隐瞒一项涉及非法款项共逾2亿元的秘密“卖壳”协议,诈骗联交所以及该上市公司、其董事会及股东。
法官练锦鸿判刑时斥责被告的行为损害香港金融中心的声誉,对本港金融体系的监察制度有负面影响。法官指出詹培忠为整个勾当的策划者,而詹剑仑则滥用职权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和公众对其信任,二人刑责相同,以监禁48个月为量刑起点,经考虑各项求情因素,将二人刑期分别扣减至34个月及37个月。
廉署:续与各金融监管机构合作打击涉及上市公司罪行
廉署发言人表示,廉署会继续与各金融监管机构紧密合作,打击涉及上市公司的贪污及其他相关罪行,维护香港金融市场廉洁。廉署已向区域法院申请充公令,全力追讨涉案犯罪得益。
案情透露,詹培忠及詹剑仑于2013年7月与马钟鸿私下商讨“卖壳”协议,让马钟鸿取得亚洲资源的控制权。三人其后达成协议,以亚洲资源全数股权总值3亿元为基础,由马钟鸿向詹培忠支付共约2.1亿元,以控制该公司七成至七成半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卖壳”协议)。
为执行该“卖壳”协议,詹剑仑先后于2013年7月底及8月初,以亚洲资源主席身份主持董事会会议。在会议上,公司的董事通过及批准让亚洲资源分别透过配售新股及发行可换股票据,集资逾5.5亿元。詹剑仑在两次会议上均有参与投票,并申报自己在该集资计划中不涉及任何利益,而他从来没有向亚洲资源披露上述“卖壳”协议。该集资计划中的新股配售于2013年7月底完成。
亚洲资源其后于同年8月中及9月中分别就该集资计划中的可换股票据的发行发出公告及通函,指该公司并无董事或股东在可换股票据的发行中拥有重大权益,亦无股东须于相关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于2013年10月3日股东特别大会上,詹培忠以股东身份投票支持可换股票据的发行,而最终决议获得通过。
廉署调查发现,詹培忠在集资计划获通过后约一个月,就“卖壳”协议获马钟鸿支付1.69亿元。
案情又透露,詹培忠及詹剑仑向联交所隐瞒推出集资计划的目的,其实是为了增加亚洲资源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从而令“卖壳”协议得以执行,二人并致使联交所批准亚洲资源发布与集资计划相关的公告及通函。
同案被告、马钟鸿的时任员工王蓓丽(68岁)则按照雇主马钟鸿的指示,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处理犯罪得益,即本金金额为4,200万元的可换股票据。
案件编号:DCCC43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