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四议员】陈弘毅:法律无订明拒宣誓失资格议员不能参与补选
撰文: 邓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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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早前裁定,4名立法会议员宣誓无效,丧失议员资格。香港大学法律学者、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出席电台节目时表示,本港回归以来人大只释法5次,认为人大非迫不得已亦不会行驶释法权力,不觉得人大释法变得常态化。
他又指出,本港法律没有订明,因拒绝宣誓而失去资格的议员,不能参与立法会补选。但他提醒4人若再参选,不要“重蹈梁天琦覆辙”。
不觉得释法常态化
陈弘毅认为,人大释法应尽量在不违反可预见性原则下进行,将法律上不清楚的事讲清楚,而回归以来只有5次释法,不觉得人大释法变得常态化。他直言若无梁游主张港独,不相信会出现有关宣誓的人大释法。
他解释,人大非迫不得己亦不会行驶释法权力,估计今次中央觉得有需要极端地让大家知道,不能冲击“一国”原则,直言中央政府是面对挑战,愈想做多些,他形容今次释法属“恶性”,但是基于有人主张港独。
陈弘毅:议员二次宣誓后工作 不应被追讨薪津
被问到事件中是否架空了立法会主席的功能,又或者主席做法是否亦有问题,陈弘毅表示,法院一般不会干预立法机关的内部事务及运作,而不知道有此法例下违法亦需负上责任,并非辩护理由。若市民想维护权益,应事先咨询法律意见,由律师估计法院可能会如何解释法例。
对于被取消资格的议员亦可能需退回薪金及津贴,陈弘毅认为,部分被DQ议员当日经第2次宣誓后,获准参与立法会工作,并已开始工作,不应该、不需要被追薪金或津贴。
至于因拒绝宣誓而失去资格的议员,能否参与立法会补选?陈弘毅说,本港法律没有订明因拒绝宣誓而失去资格的议员,不能参与补选,但提醒若再参选,不要“重蹈梁天琦覆辙”,不论是否签署确认书,都不应发表任何令人怀疑并非真心拥护基本法等声明的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