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培忠父子等3人欺诈联交所罪成 官称非新手必知情 还柙候判
前立法会议员詹培忠与儿子詹剑仑等人,涉在配售可换股票据以增加某上市公司股本时,隐瞒秘密“买壳”协议,被廉政公署控告串谋欺诈联交所、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并疑清洗4,200万黑钱。詹父子等3人否认控罪,案件今(9日)在区域法院裁决,法官练锦鸿裁定詹培忠父子及涉洗黑钱的女被告,全部罪成,法官取消詹培忠父子等3人的担保,须还柙至明年1月8日作求情及判刑。
法官练锦鸿裁决指詹氏父子不是财经新手,必定知悉亚洲资源被视为私人淘利的手段,向董事会隐瞒“买壳”交易的行为明显是不诚实。詹培忠表示无求情。
詹培忠有3次定罪记录
3名被告:詹培忠(75岁,亚洲资源控股大股东)、詹剑仑(52岁,商人)、王蓓丽(65岁,无业)。詹氏父子被控两项串谋欺诈罪,指他们于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间,一同串谋并与其他人诈骗亚洲资源、其董事会及股东,及联交所;王被控一项洗黑钱罪,指她于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间,由亚洲资源发行、本金金额为4,200万元的可换股票据。
控方透露,詹培忠于1998年前有3次定罪记录,其子及王则初犯。练官指案底距今久远,不影响加刑或减刑。
本案原本尚有一名被告马钟鸿(48岁,商人),同样被控两项串谋诈罪,及一项洗黑钱罪,他提堂期间已潜逃,法庭已发出通缉令。詹培忠父子曾申请永久中止聆讯,但被驳回。
交易不违法但詹氏父子隐瞒买壳
法官在裁决指,本案涉及一个“买壳”交易,内地商人马钟鸿以2.1亿元向詹培忠取得亚洲资源已发行的70-75%股份,亦即取得控制权。该交易本身不违法,违法之处在于詹氏父子涉串谋向亚洲资源董事会及联交所隐瞒“买壳”,以及没交代发行可股票据的真正目的。
马向X炫耀协议书
法官练锦鸿引述根据马的私人助理X先生的证供,指马在内地从事房地产生意,打算在香港“买壳”作为融资工具,冀筹得资金购入其内地的地产项目。X指詹培忠与马在2013年7月在香港洽商“买壳”事宜,X亦在场,但X指当时双方未达成协议。数日后,詹剑仑北上拜访马,X听到詹剑仑向马氏解释“买壳”安排,即利用可换股票据来取得70-75%亚洲资源股权。其后,马告诉X他已与詹培忠达成协议,并展示协议书炫耀一番。
詹向马称有壳可很快出售
法官接纳X的证供,当在詹培忠与马初步倾谈“买壳”一事,詹表示有一个“壳”可以很快出售,法庭可以推论詹得知亚洲资源此前有发行新股的动议,亦是詹推荐亚洲资源给马的重要原因,法官肯定詹氏与马氏在7月22日已达成“买壳”交易,并部署后续如何行事。
换股票据运作与X供词吻合
法官续指,由詹培忠与他人于同时卖出股票,加上亚洲资源发行新股及配售换股票据的一连串动作显示,无论时序及过程皆吻合X的证供,法官认为这些行动都是为了实行买壳交易而作出。
当中安排曲折盘旋非普通商业活动
据法证会计师的分析,买入及沽出亚洲资源股票的人士、票据的资金的来源及去向,均可追溯到马氏。法官形容,当中的安排极之曲折盘旋,根本不可能说是普通的商业活动,除了为了混淆视听以隐藏幕后操纵者的身份和关系之外,并无其他可能的解释。
指詹培忠用股东权力安排儿子任主席
法官指,詹培忠虽然在亚洲资源并无职衔,对亚洲资源或联交巿无申报之责,但他利用其大股东之权力,安排詹剑仑担任主席,与马氏等人达成“买壳”交易。詹剑仑清楚知道发行可换股票据融资以至收购内地物业都是为了实行“买壳”交易,而非纯粹为了公司福祉。詹未有在董事会披露“买壳”交易,令其他董事得不到全部资讯,无法𧗾量实体及小股东利益之后才作出决定,其行为明显是不诚实。
詹氏父子非财经新手必知行径不诚实
法官又指,从詹氏父子与马的“买壳”商讨及手法,清楚表现了各同谋者皆视亚洲资源为私产,视为私人淘利的手段。詹氏父子不是财经新手,他们选择以隐名或不具名的手法行事,更显他们自知此等行径不诚实。法官裁定,詹氏父子知悉“买壳”协议,并协助马氏等人以不具名方式取得亚洲资源的股票控制权,以实行马氏在香港融资,购入其控制的内地房地产的企图,裁定詹氏父子罪成。
官斥为私人得益令小股东受害
法官批评,同谋者为了私人得益,利用财技把一间上市公司当作私人财产转卖,令亚洲资源的小股东受害,未能得到强制性要约收购的选择。
王听马指示买卖5100万可换股票据
至于王蓓丽的洗黑钱罪,法官引述指王证供指,王认识马,她在马的指示下以5100万购买亚洲资源可换股票据,再将之转为股票然后予以出售,把得款的绝大部份转予他人,她自从中并无得益。
官认为王知财产非循正途得来
法官认为,王当时处理一笔穷其一生也不可能得到的财产,作为一个正常的人不可能毫无怀疑,王承认知道换股票据、换得的股票、以至其卖出所得的实益拥有人是马,但在没有得到马的明确指示之下,故意向新鸿基蓄意隐瞒。法官裁定,王知道相关财产并非循正途得来,故此向新鸿基提供虚资料,包括隐瞒亚洲资源股票的实权拥有者,捏造自己的财政状况以及提供虚假通讯地址,裁定她罪成。
廉署发言人表示,廉署会继续与各金融监管机构紧密合作,打击涉及上市公司的贪污和相关罪行,并透过制度防贪和宣传教育,持续提升上市公司诚信管治,维护香港金融市场廉洁和公平运作,巩固各持份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詹答应出售70%股本但只持38%股份
控方案情指,2013年7月,詹培忠向马透露可以出售亚洲资源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并开出“壳价”3.2亿。双方其后达成协议,马向詹培忠支付2.1亿元买得亚洲资源控制权,占亚洲资源全部股本的70%。惟当时詹培忠及股东吴良好仅持有共38%股份。
詹剑仑同月在董事会提出新股配售,并表示已作出一切查询,相信没有事情须向联交所披露,最终决议获通过。
亚洲资源有亏蚀且交易量亦不寻常
控方指,詹培忠和吴的股份合计逾30%,马理应提出全面收购。亚洲资源在2013年亏蚀约1亿元,过去数年亦有亏蚀,案发时的股票交易量不寻常。马在新股配售后安排人购入新股,于8月全数沽出约1.1亿股,吴良好其后将售股得益转账予詹培忠。
詹剑仑没有披露与马的协议
同年8月,詹剑仑在董事会上报称获内地独立第三方人士介绍“广州增城项目”,并建议发行可换股票据,惟詹剑仑没有披露与马的协议,董事会最终通过发行共15.3亿可换股票据。
至于王蓓丽,控方指她协助马钟鸿洗黑钱,其银行户口曾处理大额现金,与其入息不符。
案件编号:DCCC43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