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公屋即时入狱 硕门邨女住户瞒拥元朗物业囚30日 单位遭没收
撰文: 吴绰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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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严厉打击滥用公屋,房委会今(22日)表示,一名居于硕门邨公屋户在元朗区持有住宅物业,并无申报,单位在今年5月被房屋署收回;该名住户较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昨日(21日)被判监30天。据悉,此个案为第二宗涉及瞒报判监而不获缓刑个案。
房委会表示,该名公屋住户申请公屋时,在2018年及2019年向房屋署递交的两份申报表中,没有申报她拥有香港住宅物业,从而获配一个位于硕门邨的公屋单位。其后调查揭发,她于案发时拥有一个元朗区的住宅物业,并不符合申请公屋的资格。房屋署已于本年五月收回涉案公屋单位。
裁判官考虑案情严重性 涉及宝贵公屋资源须判监
发言人指,该名住户就申请公屋一事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房屋条例》第26(1)(c)条而被检控,较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并押后至昨日判刑。裁判官考虑到案情的严重性及涉及宝贵的公屋资源,认为不适合判处社会服务令,因此判处该名人士就两项控罪各监禁20天,其中10天同期执行,即共监禁30天。
房屋署发言人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及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入息及资产;在申请公屋时,因明知而向房委会作出虚假陈述,即触犯《房屋条例》第26(1)(c)条。一经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6个月,其公屋申请会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单位亦会被房屋署收回。
发言人强调,社会普遍认同房屋署打击滥用公共房屋资源的工作,房屋署会继续采取多管齐下及风险为本的措施,全方位打击滥用公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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