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毒贩】1克毒至少囚2年 律师详解︰为何不知情难成求情理由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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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容易成贩毒集团的“代罪羔羊”。翻查警方资料,2010年至2015年间,共有逾8,500名毒贩,当中四分一为未满21岁的青少年,包括数以百计为15岁以下少年。据法庭针对贩运毒品的量刑指引,即使只是贩运1克毒品,包括海洛英、冰毒、K仔及摇头丸,也须分别重囚2年至7年不等。法庭多次在相关案件裁决中表明,旦凡涉及贩毒案的被告,即使“极度年轻”,亦不会获大幅减刑,以免变相鼓励贩毒集团利用青少年。有律师提醒,青少年勿抱侥幸心态,“不知情”并非有力的辩护理由。

据警方统计资料,2010年至2015年期间,共有8,564名罪犯涉及贩运毒品,当中25%罪犯为10至20岁的青少年,而该6年平均每年有60名不足15岁的“毒贩”。

警方收线报当场检获 有环境证据即起诉

有资深警务人员表示,暑假一向是青少年贩毒的高峰期,警方收到线报后,会先潜伏锁定目标,一旦搜获到身上有毒品,就会即场拘捕。他指,被捕青少年通常会报称不知情,但警方只会依据“环境证供”拘控:“喺你身上揾到嘅就拉。”以其经验所见,多数涉案青少年,其实知道个袋“古灵精怪”,只是被交代或不敢打开来看,有部分人更以为只是水货、走私:“但正常人都会谂,点知有货唔用速递,要揾你?”

前线后生仔失手 牺牲成本低

不少个案都显示,带货青少年根本不知“接头人”是谁,只是“被交代”到指定地点等待至有人埋身接应。该资深警指,对于幕后主脑“大头”而言:“用一部Iphone的价钱”就可以引诱到青少年在前线带货,牺牲的成本低,“大头自己甩难,你就做傻仔。”相反如果是利用快递等方法,曝露风险较高,而收据、收货人资料等,都会变成被调查方向。

贩毒判刑指引 超过1克即面临重囚

据上诉庭于2008年的颁令(CAAR 7/2006),提高涉及“氯胺酮”及“摇头丸”罪行的量刑准则,重量达1克至10克内,刑期为2年至4年,超过10克即面临至少4年刑期,如此类推,最严重者如贩运超过1,000克有关毒品,会被判处14年以上监禁。另外,据法庭裁决书(CACC524/2011),亦分别订明涉贩运海洛英量刑指引,并提高贩运冰毒的刑期。

法庭多番强调,在贩毒案中,“年轻”不会被视为大幅减刑的理由,为免变相鼓励毒贩招募青少年犯案,及误导青少年以为后果不严重。如本月中,一名在犯案时刚满15岁的被告,涉贩卖 1.9 公斤氯胺酮,被判囚17年,虽然上诉后获减刑1年,但上诉庭在驳回其定罪上诉的判词中指,即使被告“极度年轻”,减刑幅度不应多于10%。

律师邓达明指,法庭必须依从有关量刑指引,只有在个别案件中,可以酌量扣减。对于青少年多以“不知情”为辩护理由,邓达明直言,法庭会有合理怀疑,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人,为何不会对指使人及过程生疑,而当时为何无主动寻求真相。他指,过往接触过被控贩毒的青少年个案,大多是被执法机构“人赃并获”,其实是被线报出卖,“笃出”一些无关痛痒的年青人,结果断正。他指,法律上早清晰界定贩毒案的刑期,望青少年勿再抱持侥幸心态

律师熊运信指出,《危险药物条例》订明,“贩运”除指进出口外,亦包括“处理”。他认为该定义范围可以很阔,包括手持,藏于身上、行李,以及持有收藏毒品空间的锁匙等,控方可透过环境证据印证上述行为涉及“贩运”。被告如以“不知情”为辩护理由,需法庭信服,但他认为难度很高。他续指,即使被告不知道所带的毒品种类,但只要知道是“毒品”,或在过程中无对生疑部分求证,最终以“睇唔到”、“唔理”、“唔想知”理由辩护,法庭一般会视作“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