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会|全包价搬屋收费相差逾1.3倍 货量高于报价有75%公司加钱

撰文: 余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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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今日(15日)发布最新一期《选择》月刊,就市面上的搬屋公司作调查,发现搬屋公司普遍以“全包价”方式收费,惟各公司对此的定义各不同,以两人家庭个案为例,收费可相差逾1.3倍,若搬屋当日需搬运的物品数超出预计,则仅有3间会按原定收费,其余75%需按情况加收费用。

至于“按件收费”的搬屋公司,个别物品每件的收费相差可逾7倍;另有“按车收费”模式的搬屋公司,以半车计则收费亦可相差逾1倍。

消委会最新一期《选择》月刊发布多项内容。(夏家朗摄)
消委会最新一期《选择》月刊发布多项内容。(夏家朗摄)

消委会在今年上半年就本地搬屋服务收获7宗投诉,较上年同期的11宗多4宗;而在2021年至2023年,就分别接获23、12及16宗投诉个案。

逾100间公司拒绝参与调查 消委会:透明度不足情况未改善

消委会在今年5月至6月期间,向126间提供本地家居搬运服务的公司发出问卷,于截稿前共收集到20间公司回复,另外逾100间公司均拒绝参与调查或没有回复问卷,回复率仅约16%,较2019年进行的调查所获约19%的回复率更低,消委会指反映行业资讯透明度不足的情况未有改善。

是次20间公司主要以3种方式收费,分别是按每件需要搬运家私、电器和纸箱等逐一计价的“按件收费”;以车程、需动用车辆数量或物品占车辆空间方式计价的“按车收费”;及按包括物品数量、拆装工夫、人手和所需时间等定出一个价钱的“全包价”。

“全包价”收费4800元至1.1万元 相差逾1.3倍

接受调查的搬运公司中有16间以“全包价”收费,当中12间更仅采用此收费方式。消委会预设两个例子,向20间搬运公司索取报价,惟调查发现,以2人家庭于平日由鲤鱼门村屋搬往将军澳一屋苑,合共搬运22件家私电器、8个纸箱和10个胶箱,报价由4,800元至11,200元,相差逾1.3倍;若以一个5人家庭于周末由北角搬迁往美孚,搬运40件家私电器、20个纸箱、15个胶箱、2个红白蓝袋和2个旅行袋,“全包价”报价则介乎6,800元至12,000元,相差约7成半。

调查指出,消费者在索取报价时一般未收拾好所有物品,仅靠搬运公司职员凭经验作出评估再报价,若在搬屋当日需搬运的物品数量超出报价时预计数量,仅3间表示仍会按原定的“全包价”收费,另外12间则会加收费用;当中有4间有明确收费标准,会根据实际物品超出报价比例,收取相应额外费用;另有6间则只笼统表示会加收费用,并无说明具体金额;有3间称若多出大量杂物或家私,才会额外收费,如属小量则不会额外收费。

搬屋公司收费模式不同。(消委会提供)

“小量”或“大量” 消费者与搬屋公司各执一词

消委会表示,消费者对“小量”与“大量”的看法与搬屋公司的一贯做法可能存在差异,难以预计搬运公司最终加收多少费用,随时影响搬屋的时间甚或引起争拗,故建议在双方同意下,搬运公司应尽可能派职员上门视察实际情况才报价,可避免因消费者自行申报时低估需搬运物品的数量,导致最终收费与报价出现差距。双方亦应先订明实际搬屋物品数量与预期有落差时的处理方法,并将之列入合约,以保障双方权益。

“按件收费”价格相差最多逾7倍

“按件收费”方面,消委会指,6间提供“按件收费”的公司中,“组合柜”收费最为悬殊。当中有公司每件收取70元至220元,另一公司则需500元至1,800元,相差最多逾7倍。另外,以“小型货物”为例,收费最低一间每件为6元至12元,最高一间则需40元至80元,表面上相距约6倍,惟收费较高的公司已包括纸箱费用,较便宜的一间则收取每个纸箱15元,因此,若连纸箱费用计算在内,收费则增至21元至27元,另外亦会征收周末及假日附加费200元,及每层楼梯需加收总额的30%。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格价时应特别留意,小心估算最终费用。

“按车收费”由2000坖至4800元 相差1倍

另外,4间公司提供“按车收费”服务中,以运载半车5.5吨货车物品为例,收费可由最低2,000元至最高4,800元,相差逾1倍。

消委会表示,5 间提供多于一种收费方式的公司中,有4间表示消费者可自由选择采用哪一种服务,搬运公司会按经验提供建议。以鲤鱼门搬往将军澳的模拟例子为例,最低报价为“按件收费”,需3,242元,而最高为“全包价”,需11,200元,两者相差近2.5 倍。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宜货比三家,亦需清楚了解是否涉及其他附加费,并在合约上清楚列明,以保障自身权益。

半数受访公司无制订私隐政策

消委会也提到,20间搬屋公司中有一半并无制订私隐政策,惟消费者使用搬屋服务时,或需要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电话及住址等,当中可能记录了自身或家庭成员容貌等个人资料。当中更有一间公司表示会保存相片、影片长达 10 年。消委会认为,搬屋公司有责任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保存及保障相关资料不会被外泄或盗用,并在完成相关用途后及时妥善删除。

私隐署将主动联络有关公司

私隐专员公署回应调查报告指,留意到事件并已立即就事件展开循规审查,包括会主动联络相关公司跟进事件。

私隐公署表示,一般而言,《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第5原则订明,资料使用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任何人都能确定其在个人资料方面的政策及实务,以及获告知资料使用者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和使用目的。在个人资料保留期间方面,保障资料第 2 原则规定,资料使用者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超过达致原来收集资料的目的实际所需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