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被控违竞争法 称早过中原申请寛待却被拒 求覆核竞委会决定

撰文: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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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事务审裁处早前入禀控告美联物业及香港置业,连同中原地产和利嘉阁合谋定价,协议新盘交易实收佣金限定2%,但中原和利嘉阁因较早申请宽待并配合调查,最终没被起诉。美联物业昨(18日)入禀提司法覆核,指称他们比中原更早向竞委会申请宽待,但遭拒绝,及后被起诉,但随后得悉中原集团主席施永青曾向竞委会表明不认同宽待措施,并希望承担责任,却在竞委会拒绝美联后改变主意,并让中原与竞委会达成协议获取宽待。美联质疑竞委会做法与相关法例不符,要求法庭撤销拒绝他们申请宽待的决定。

三名原告依次是美联物业国际有限公司、香港置业(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及美联集团有限公司;指认答辩人则为竞争事务审裁处。

美联及香港置业声称较中原先求寛待却被拒,要求法庭覆核竞委会的决定。(资料图片)

原告称在2023年3月曾申请寛待被拒

入禀状指,原告于2023年3月据竞委会《宽待政策》申请宽待,获告知申请宽待资格已不适用,应在较早时间申请,但原告仍可透过竞委会《合作政策》配合调查。竞委会于同年11月开记者会,透露中原地产及利嘉阁因为《宽待政策》的“先到先得”原则而获宽待,同时已向原告展开诉讼程序。

指施永青曾自称有原则的人

及至2024年1月,原告从竞委会披露的文件首次得知,中原集团主席施永青亦曾于2023年3月与竞委会会面,会议纪录指施当时自称是个有原则的人,崇尚自由市场竞争,故不认同宽待措施,他出席会议并非为了找借口或者减低罪责,而是要为公司负责,不想员工有过多压力。

原告指中原主席施永青曾自称有原则,不认同宽待措施。(资料图片)

中原2023年5月申请寛待

此外,中原地产及利嘉阁于2023年5月,在原告不知情下申请宽待,竞委会再与施永青开会,并指《合作政策》最多只可争取宽减一半刑罚,虽然中原及利嘉阁未正式申请宽待,但竞委会认为两间公司已提交所有资料及协助,可被视为宽待申请者。

竞委会与中原达成寛待协议

原告指竞委会最后于5月4日中原及利嘉阁达成宽待协议,即原告申请宽待后7星期,此前中原及利嘉阁一直拒绝申请宽待,惟施永青得悉《合作政策》可获刑罚的幅度后改变主意;亦认为竞委会拒绝原告后,积极游说中原及利嘉阁申请宽待。

竞委会指中原早于原告申请寛减

入禀状续指,原告曾于2024年1月去信竞委会,但获回复指中原早于原告申请宽减之前,已向竞委会提供实质协助,包括施永青于2023年3月的会议及另外数名职员的录影会面。竞委会曾于2023年1月要求原告提供资料,但原告直至3月才申请宽待,因此不会被视为首名申请宽待者。

原告称早已提出配合调查

原告质疑,根据《宽待政策》,业务实体需先向竞委会索取“宽待标记(leniency marker)”,再透过详细交代案中合谋行为的细节,才可与竞委会订立宽待协议。原告申请宽待时尚未取得“宽待标记”,故当时没作任何招认,不可被视为取消其申请宽待资格的原因。原告早已提出配合调查,竞委会却选择曾表明没意愿配合的中原及利嘉阁,这并不符合《宽待政策》。

指竞委会错误解读寛待政策

原告认为竞委会拒绝让他们申请宽待并不合理,属错误解读及应用《宽待政策》,故此要求法庭推翻竞委会决定,并宣告原告合乎资格申请宽待,以及向竞委会颁令需向原告发出“宽待标记”,好让原告有公平和充分机会完善程序。但原告强调,并非要求法庭撤销竞委会与中原的协议,因为这是他们之间的协定。

案件编号:HCAL49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