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过自新】获轻判犯人符合三大条件有望“洗底”

撰文: 香港01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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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更新条例》或可为获轻判人士“洗底”。(资料图片)

现于大专院校攻读法律及行政课程的女生,与因工伤失业的父亲和16岁在学的弟弟同住,依靠综援生活,早前为了赚取补习费而出售冒牌手机壳,去年十月被放蛇海关拘捕,认罪后今日被判自签1,000元,守行为12个月。(案件编号:KTCC 3609/2016)

有报道指案中被告可根据《罪犯自新条例》可以“洗底”,究竟哪些情况下才可应用此条例?《香港01》向大律师陆伟雄了解《罪犯自新条例》,陆伟雄指首次被定罪的人,起码要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罪犯自新条例》才会生效:

被判处监禁不多于3个月或罚款不多于$10,000
不多于一项控罪
判刑3年后在香港没有再被定罪

逐一破解坊间误解:

《罪犯自新条例》只适用于某些罪行?

不是。陆伟雄指案件类型多不胜数,所以靠判刑来断定是否可以应用《罪犯自新条例》,而非案件类型。

是否需要求情信或对社会有功绩?

不是。陆伟雄解释如果靠求情信和功绩等证明来衡量一个人是否值得洗底未免“太草率”,所以其实只要符合条例列出的条件,《罪犯自新条例》就会自动生效,无需额外申请或求情。

判罪三年内不再被定罪案底就会消失?

不是。陆伟雄指出不少人误以为判刑三年内不再被定罪,留下的案底就会消失。他比喻初次留下的案底为一块石头,三年内不再犯事就会石沉水底,不被外界所知,但倘若日后再被定罪,石头就会浮上水面,所谓“洗底”就会失效。他提醒如希望真正“洗底”,并不是三年内不被定罪,而是一世不再被定罪。

“洗底”后完全无纪录?

不一定。《罪犯自新条例》亦有列明条例不适用的情况,包括担任或应征律师、会计师、持牌或注册职业等,行使《罪犯自新条例》前,最好先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今年二月就有案例,一名有诈骗前科的前警员出狱后修读护士课程,向护士管理局讹称没有案底,并成功申请成为登记护士,后来与同事争执期间透露曾当差及有案底而再惹官非,最终遭裁定作出虚假声明罪成,被判处160小时社会服务令及罚款3,000元。(案件编号:TWCC2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