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本事借钱?欠好友5000人仔16年 仅还一千获接纳 法院咁判惹议

撰文: 李纳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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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眼!借钱真的可以不还?河南法院日前公布案件,段姓男子于2008年时向姓李男友人借了5,000元人民币(约5,700港元),约定好还款期限后,多年来他一直“走数”没还钱,至2023年好友不忿将他告上法院。段男指事件距今16年,李男一直未曾催他还钱,但念在2人曾是好友,现愿意“支付”1,000元人民币(约1,100港元)。段男的抗辩理由竟获法官接纳,因为法定的民事权利诉讼有限期仅3年,该权利已过期,故判段男只需还1,000元。案件判决令网民震惊,质疑段男的措辞明显承认了欠款,揶揄判决“正义不仅会迟到,还会缺席”。

内地有男子向好友借了5,000元人民币,竟16年未还,最终极称念在2人曾是好友,现愿意“支付”1,000元人民币作结。(《富都青年》剧照)

陆媒报道,河南孟津法院日前公布案例,段男于2008年1月1日向朋友李男借5,000元人民币,约定好借款的利息及半年的借款限期。未料段男直至2023年都未还钱,李男唯有状告法院要求还钱。

段男辩称借款实际是发生在2007年,距今已经16年,但李男一直以来未有要求他还钱,但考虑到2人曾经是好友,现愿意“支付”1,000元人民币。

法院调查发现,李段2人约好借款时有约定还款期限,到期时被告未有还钱,李男应已即时知道权利受损,3年的诉讼有效期在当时开始计算。案件中李男未能证明自己在诉讼有效期内曾经向被告要求还钱,或有任何令诉讼时间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所以诉讼期已3于2011年6月30日届满。

段男指李男多年来无催过他还钱,念在曾经是好友,现愿意还1,000元人民币。 (示意图/Getty Images)

案件涉及追讨欠款,段男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属有效抗辩,故李男在事件中的民事权利已不受法院保障,最终判段男还款1,000元人民币,驳回李男其他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官提醒,虽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法律程序上是有还款的限制,如约定还款期限到了,债务人不还钱时,债权人要及时催还。如果诉讼期过了,债务人以此为由抗辩,法院会予以支持。债权人要积极行使自己权利,因为该权利会“过期”。

判决令网民难以接受,炮轰段男“不要脸到这个地步了”、“果然是好朋友,坑的就是熟人”、“几千块钱看清了人品,借钱的也好意思!”。不少人认为段男在庭上已经认了自己欠款的事实,“这欠债者既然已承认欠款,就应该还钱,不能让好人伤”、“在我们这里,正义不仅会迟到,还会缺席”。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