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马鞍山食肆LED屏幕劲刺眼 职业司机:要刻意避开视线

撰文: 周咏雯 陈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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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去年底,马鞍山一食肆设巨型屏幕,入夜时长期开启,变成滋扰光源。由于现时香港并无光污染法例,区议员及立法会议员亦束手无策,即使曾去信多个政府部门,但屏幕仍然每晚开启。
《香港01》现场实测,发现屏幕光度高达420lux,比一般办公室灯光300至400lux更高。有驾车学院导师指,巨型发光屏幕易令驾驶者分神。

行人等待过马路时,亦需面向发光屏幕。

位于马鞍山新港城广场地下、十字路口对开的煌极鸡煲专门店,自去年中开始在店内向街位置设置两个共约三米乘三米的大型LED屏幕,以数秒轮换一张的速度,播放大部份为白色底色的食物照片。由于屏幕如两个人般高,并设置于行人视线水平,附近为较暗的行车天桥底,亦无其他光亮招牌,故屏幕在黑夜中显得特别光亮。《香港01》记者站在屏幕前三数分钟拍摄,亦被刺眼光线影响至“流眼水”。此外,LED屏幕亦比普通屏幕更为刺眼,市民及驾驶者等待过路时,均会受到影响。

居民批评刺眼滋扰

Facebook群组“马鞍山之友”去年12月已有网民上载照片,批评屏幕“仲光过支红灯”。市民邹先生直言,路过屏幕前“好灿眼,同埋行过有啲㷫”,并质疑食肆并非灯饰店,“唔知点解要去到咁”,认为“最好直情换咗佢!”而李先生亦指,食肆设置大块发光屏幕,“一来无咩宣传效果,二来有机会灿到人,又无乜必要啦!”

马鞍山有食肆设三米乘两米发光LED屏幕,在黑夜中特别抢眼。

驾驶学院导师:强光易分神

《香港01》记者于二月中旬到该地以测光仪器检测光度,反现屏幕光度达420lux(勒克斯),比国际照明委员会标准灯光影响限值25lux超出逾15倍。记者亦伙同驾驶学院导师驾车到该地,导师Manson直言:“而家咁灿住只眼,虽然唔影响睇交通灯,但会分散咗个精神。”

邹先生直言发光LED屏幕“好灿眼”。

《香港01》亦邀请facebook专页《我的你的红的》版主兼的士司机Franco到场实测,有逾十年驾驶经验的Franco指该十字路口位中,若驾车由西沙路右转鞍源街,大型屏幕正好在车右方,“呢个就反而有啲光,因为转右会向右边望”。Franco亦指,对非职业司机来说,若驾车期间有发光物“突然间好唔常理咁光一光,(司机)就会惊一惊,惊一惊你就好容易做错决定”。

《香港01》记者以测光仪器量度,发光屏幕外行人路照度高达420lux,比一般办公室更光亮。

遇强光 残影需近一分钟消散

眼科医生郑泽钧指,人眼遇上光度转变,会依靠改变瞳孔大小来控制光线进入眼球,若在较黑之处遇上强光,瞳孔会立即收缩;返回较暗处时亦有机会出现残影,而残影有机会需要半分钟至一分钟才会散去。另外,若身处较光之地十多分钟才返回较暗位置,眼内感光细胞则要10至15分钟才可恢复。

有的士司机实测发现从西沙路右转鞍源路时,屏幕在右方发出强光。

驾驶行经新港城广场巴士线的巴士司机郭先生接受《香港01》访问时指,形容“马鞍山嚟讲佢系算最光”,虽然身为职业司机,视线亦要避开发光屏幕免受影响,“知道𠮶度光就唔会直接望”,认为该处有交通灯,屏幕可稍为调暗。

一般街道照度为30lux。

区议员批多个政府部门均无法规管

马鞍山利安区议员麦润培接受《香港01》访问时指,煌极店舖位处于行人通道及马路十字路口,形容“咁样闪好过份”、“咁灿眼同埋跳嚟跳去,的而且确会畀佢灿亲”。麦润培早在去年十月便去信环保署,询问屏幕引致光害问题,环保署仅回复曾到场了解及提供《户外灯光装置业界良好作业指引》予煌极参考。

麦润培续指,曾连同立法会议员陈志全处理事件,“运输署、环保署话处理唔到,只系话会沟通,沟到而家都未得”。他又指,新都城广场所属地产公司恒基回复陈志全指,由于屏幕在商舖内,恒基无法管制;而运输署亦指屏幕在店内,无法规管。麦润培曾向煌极查询,但职员多次回复均为“唔关我事,老细唔喺度”。麦批评煌极不负责任,“而家摆到明同街坊斗气、唔想合作”。

有街坊及驾驶行经该处的巴士司机,均认为屏幕可再为调暗。

可接受水平未有客观标准

环保署回复《香港01》指,去年9月26日及10月7日,先后接获两宗有关煌极鸡煲广告招牌发出强光的投诉,署方派员巡查后,发现屏幕开至凌晨时份,其后向煌极发出《户外灯光装置业界良好作业指引》,其后煌极愿意提早一小时至午夜前后关闭招牌。

另外,环保署指现时对灯光的可接受水平并无客观标准,称环境局已推出了《户外灯光约章》,邀请店舖签署约章,在晚上十一时或午夜十二时到早上七时关上户外灯光;并发出《户外灯光装置业界良好作业指引》予商户,但《约章》及《指引》均无法律约束力。

刘祉锋指,这种使用一次便变成垃圾的产品对环境伤害大。(资料图片)

环团冀政府参考研究订定可接受光度水平

“绿惜地球”总干事刘祉锋指,虽然《户外灯光约章》“好过乜都冇”,但约章是无约束力的承诺,不支持环保的商户不会签署,“当然冇法规咁有效”。而早前政府指,在《约章》试行两年后才检讨,刘祉锋认为政府可加快步伐,在《约章》试行一年后便作检讨,并直言“政府管制光污染的步伐,我觉得颇慢速”,认为政府若以民为本,应加快改善光污染情况。

身为户外灯光专责小组成员的刘祉锋亦指,在小组开会时建议屋宇署在店舖申请加设广告招牌时,同时规管招牌光度,但会上屋宇署指此范畴不在其部门的规管范围内,刘形容署方“答得好官腔”。

至于环保署称可接受光度并无客观标准,刘祉锋认为政府可参考学术研究,找出合适的光度水平,并认为灯光招牌设计公司亦可提供足够宣传但不会做成光污染的光度及照射角度,建议政府向业界索取资料参考,以便订定标准。

香港仍未有光污染法例

记者翻查资料,港府早在2008年已提出研究规管光污染,2012至2016年度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亦有召开有关空气、噪音及光污染事宜小组委员会,小组报告仅建议政府尽快决定规管光滋扰未来路向、积极与灯光装置拥有人联系以减低灯光滋扰等。

政府亦曾在2012年推行《户外灯光装置业界良好作业指引》,但指引中针对户外灯光装置的内容,只提及店舖在不需要或营业时间后,关闭户外灯光装置;亦建议商户在晚上11时后关掉户外灯光,只维持必需的照明,而光度亦需在可接受水平内。

至去年1月,环境局推出首份《户外灯光约章》,但此约章并非强制性,政府当时称会“诚邀物业管理公司、.拥有广告招牌的业主或管理广告招牌的广告公司及设有户外灯光装置或招牌的酒店、商场、店舖、食肆和公共机构及组织签署”,建议有关单位遵守“朝11晚7”或“朝12晚7”的关灯要求。而遵守要求的商户会分别获环境局颁发“铂金奖”及“金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