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Taxi的士司机到埗称跟表再收$90 律师:犯唔犯法睇呢样嘢!

撰文: 卓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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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 Taxi早前发生司机完成订单后,要求客人按表支付原价车资,补付司机一方未能收到的差额。类似事件近日再次发生,而且更疑为同一司机!今(9日)在的士司机的facebook群组上有人发文,指自己经UberTaxi接单从机场出发前往铜锣湾,经程式收到198元款项之后,指表头车资为290元,要求客人支付约90元的差额,客人当时立即额外支付100元。帖文引起网民热议,直斥他输打嬴要,但司机强调自己只是按表收费,更指非常愿意由法庭裁决车资收费应该根据Uber程式还是的士表头。

陆伟雄大律师接受《香港01》访问时表示,根据相关法例,即使乘客与的士司机协定较便宜的车资,司机到达目的地后亦有权要求按表收费,因为法律并没有保障折扣车资,而且私下协议不能凌驾法律,但认为协定车资后再要求按表收取车资的做法不应鼓励。不过,他表示如果当时Uber以包车形式租用的士,该的士则不能按表收费。

运输署回复《香港01》指,的士除按表收费外,亦可提供预约包车服务,出租收费金额是基于该车辆被租用的时间,或基于与租用人协议的其他条款。据署方了解,现时部分预约的士服务的应用程式,是以包车形式收费,收费及条款由提供服务一方与租用人自行议定。若的士服务不是以包车形式收费,的士司机就需按表收费及缴费。

有的士司机在facebook上分享,指自己在Uber Taxi上接单后,再要求乘客支付与表头差额的车资。(facebook群组“的士司机资讯网 Taxi”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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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司机在facebook群组“的士司机资讯网 Taxi”上发文,指自己刚刚完成一张Uber Taxi订单从机场前往铜锣湾,上载程式截图时间显示为凌晨12时04分,并收到198.79元的车资。他同时上载表头照片,显示37.49公里的车程车资为290.7元。

司机在帖文中表示,“Uber Taxi和表头差价,加回程隧道费,加2件行李摆尾箱,相差90蚊,叫乘客补回,佢居然畀100唔使找”。他更提到,乘客知道他只收到约200元之后,更指“Uber食水深,剥削司机”。

类似事件在10月尾亦有发生,而且疑似为同一的士司机 ▼ ▼ ▼

类似事件在10月尾亦有发生,而且疑似为同一的士司机。当时的士司机同样经Uber Taxi接单,从科学园前往九龙湾,到达目的地后要求客人支付25元差价。当时乘客一度拒绝,但司机举机拍摄乘客样貌,并表示会报警,乘客最后无奈地支付25元现金。

帖文引来网民热烈留言,当中不少批评司机做法有问题,“你咁巴闭唔好用app 呀嘛,不知所谓”,更反问他“咁加乘多过表头你有无畀返个客呀?”、“Uber畀你𠮶啲奖金,你系咪分返畀啲客?”。不过亦有网民表示支持,“啱,搞死佢啲客”、“好似几好玩咁㖞”。

司机在帖文中回应留言,直指“又系我”,反驳“我净系按表收费,有咩问题,个客畀几多Uber我唔知!”。他又提到自己非常愿意上法庭,“由法庭来判决,到底应该按表收费还是按你Uber 条约收费!热切期待这一天的来临!认真的”。他更强调,自己会继续做法,“只要差价多过20蚊我就会收,少过20蚊豪畀你,直至被锁机为止,或者上法庭判咗我输”。

陆伟雄大律师认为,由于私人协议不能凌驾法律,所以的士司机到达目的地后要求按表收取车资没有犯法,但认为手法不值得鼓励。(资料图片)

陆伟雄大律师在访问中表示,乘客与的士司机之间就车资的私人协议不能凌驾法律,而法律只定明的士要按表收费,没有保障折扣车资收费,“今次佢系俗语所谓‘揸正嚟做’按表收费”,“虽然手法唔系咁合适,又或者唔系咁值得鼓励,但系佢喺呢方面佢系真系冇犯法嘅”。

他举例,香港聘请外佣设有最低工资,即使雇主事前与外佣协定较最低工资低的工资,外佣到港后如要求雇主支付法例列明的最低工资,雇主亦需要支付法例列明的最低工资,因为私人协定不能凌驾法律,不会有效。

有网民表示,如果Uber以包车形式租用的士,事件中的的士司机仍有可能犯法。(非当事人,资料图片)

那如果乘客预约的士时表示会支付贴士,但到达目的地后却要按表收费,又是否可以呢?陆伟雄表示,“其实揸正嚟做都系按表收费”,“俗语所谓你玩嘢啰”,原则依然是私下协议不能凌驾法律。

惟有网民提到,Uber与部分的士司机以“包车”形式运作,陆伟雄就指如果的士被包车租用,“𠮶刻就唔系1部的士嚟啦㖞”,只是普通私家车,即使外表是的士亦已经停止的士服务,否则遇到其他人截车就要接受提供服务。假如当时的士由Uber包车,再分配不同乘客乘坐,的士就不能按表收费;否则,的士在正常营运时仍要按表收费。

运输署回复《香港01》表示,据现行法例,的士除可以按表收费外,亦可以提供预约的包车服务。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38条,公共服务车辆包括的士可以提供整段时间租用服务,而出租收费金额是基于该车辆被租用的时间(不论是否须就该车出租时所行驶的哩数而另收附加费),或基于与租用人协议的其他条款。

据署方了解,现时部分预约的士服务的应用程式,是以包车的形式收费,其服务收费及其他相关条款是由提供服务一方与租用人自行议定。然而,若的士服务并不是以包车的形式收费,的士司机和乘客均须按法例规定,按表收费(包括其他适用的附加费)及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