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台女赴美失联33年!家人欲承继遗产申死亡宣告 1原因被驳回

撰文: 田中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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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联超过30年,也不代表已经死亡!台湾1名25岁女子大约33年前赴美读书,之后音讯全无,父母近年先后过世并留下遗产,其他家人因无法与该名女子取得联络,无法办理继承遗产程序,所以向法庭为她申请死亡宣告。法官审理后,认为失联女是有目的离开台湾,难以因为她没有联络亲属就认定已经死亡,故驳回相关申请。

25岁洪姓女子于1991年8月出境,前往美国攻读硕士,之后没有再和父母保持联络。(AI生成图片)

1991年8月出境 没有再联络家人

台媒于今年6月报道,案件在彰化地方法院审理,25岁洪姓女子于1991年8月出境,前往美国攻读硕士,之后没有再与父母联络。其父母随后卖掉台北寓所,举家移居到彰化,母亲协助洪女迁移户籍,后来洪父过世,洪女的胞弟询问母亲是否要联络姊姊,但洪母表示已经找不到女儿。洪母于2024年去世,留有数笔存款,由于洪女不知所终,洪弟和其他家人无法办理继承遗产事宜。

家人申请死亡宣告

洪女的家人试过向北斗派出所申报失踪人口,但洪女出境满2年,没有入境纪录,加上户籍已经迁出,所以警方无法受理。家人一致认为洪女生死不明超过33年,符合《民法》第8条“失踪满7年得宣告死亡”规定,所以向法院申请洪女死亡宣告。

法官驳回死亡宣告申请。(AI生成图片)

法官认定女子当年有目的离台 驳回申请

但法官指出,死亡宣告影响失踪人士权利,所以理应审慎处理,如果只是单纯出境,抑或没有和特定人士保持联络,在无其他证据下,难以认定失踪。

法官翻阅其他资料,洪女没有再入境纪录或其他行踪资料,其户籍资料写明“迁出国外”,其生活居住重心并非在台湾,但洪女当年前往美国留学属于有目的离开,并非去向不明,申请人不了解洪女没有和家人联络原因,就擅自认定失踪或生死不明,所以法官驳回死亡宣告申请。

律师解释可以照样继承遗产

有律师解释,虽然法庭驳回死亡宣告申请,但家人仍可依照《民法》第1148条规定继承遗产,并可以根据《民法》第1151条和第1164条等规定,向法院请求分割遗产,例如按人数平均继承遗产。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