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风波】律政司回应:读毕誓言不代表宣誓有效 法官押后裁决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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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及姚松炎四名立法会议员,遭特首梁振英和律政司兴讼“褫夺”其资议员资格一案,于高院进行第三日聆讯,今早四名议员的律师已完成陈辞,代表政府的律师今午作回应后,法官区庆祥把案押裁决。
代表政府的资深大律师莫树联陈辞强调,本案非关系言论自由,亦不涉选举事务,更非想侵犯四人参与公共事务的自由,但宣誓并非表达意见的场合,四人冒险在这必须庄重的仪式上,作出违反《基本法》的行为,是须负上后果,更反驳说,读出完整誓言,不代表宣誓便必然有效。

四名议员(由右至左)姚松炎、刘小丽、梁国雄、罗冠聪。(郑子峰摄)

资深大律师莫树联说,宣誓并非只是读出完整誓言便甚么都可以做,否则是否可接纳以唱歌或饶舌形式读出誓词?如四人在宣誓时手持道具、改变语调或加插其他行为,这些绝不是法例所要求,即使四议员在民选下产生,法例亦不容许他们破坏宣誓程序。莫又引述梁游个案,指出该案已确立了宣誓仪式某些行为不能再发生。他又引述去年人大常委释法中的第二段及第三项:

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人大释法文稿第二及第三段

指出这段只解释《基本法》第104条,并没有修改《宣誓及声明条例》。莫又指,立法会秘书长或主席,可能宽大处理了某些议员,并给予他们重新宣誓,但该些宣誓仍属无效。法院在处理这些宪制问题,并无酌情况可宽松处理。

莫树联又对四名议员的说法逐一反驳:

刘小丽指她宣誓并非不庄重。(郑子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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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指出,刘小丽当天以正常速度读出“定必秉承雨伞运动”等开场白和结语,却以慢速读出誓词,令宣言的句子结构和字词变得无意思,这显示她有意识不作出《基本法》104条及《宣誓及声明条例》要求,是更改誓词,她在面书更表明其意图,可见她蓄意做以上行为,其议员资格应被撤销。

罗冠聪争辩他喊的口号并不代表他不效忠香港。(郑子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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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指罗在誓言开场白表明“不自愿”为“暴政”效忠及宣誓,已清楚表达其意愿,罗在宣誓前后宣扬批评共产党的讯息,他未必明白自己传达差劣讯息。

梁国雄指黄毓民也曾在宣誓时作出行为,最后仍获准。(郑子峰摄)

【宣誓风波】梁国雄:失败宣誓不等于拒绝宣誓

莫指梁国雄在宣誓时手持道具及大喊口号,又展示字牌及撕毁字牌,并把碎纸抛上天花,莫指梁的行为摧毁了宣誓的庄严,而梁在宣誓期间举起的黄伞,是一个非言语表达(non-verbal means),作出违反誓词行为,更何况梁国雄应该清楚明白夏正民判词,不能在誓词加任何一个字。

姚松炎争辩称他读出全部誓言。(郑子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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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说姚声称有阅读立法会文件,明白宣誓要求,而新闻稿提醒议员不能作出不一致誓词,莫认为姚是无借口表示他不知情。当他在誓言加料时,立法会秘书即提醒他,若他继续作出不一致誓词,秘书表明无权为他再监誓,但姚仍然继续,将加料部份列入誓词中,明显他有意图作出违反释法第二段第三项内容,证明他也属于拒绝宣誓。

案件今午5时完结,法官押后书面裁决,为免双方在最后时间作匆忙回应,下令答辩一方在14日先交不多于5页纸书面补充陈词,律政司一方则在其后14日回应,之后再由答辩一方在7日回复。

案件编号:HCAL 223-226/2016 & 3378、3379、3381、338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