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学判囚】黄之锋等提四大上诉理据 终院认为或涉实质不公
双学三子黄之锋、罗冠聪及周永康,3年前占领运动前夕发起群众冲击“公民广场”,被裁定非法集结等罪成,上诉庭早前改判三人入狱6至8月,终院今(7日)认为,上诉人提到上诉庭是否能逆转原审裁判官的事实裁断,及是否可考虑公民抗命等动机,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和实质不公,因而批出上诉许可,并定于明年1 月16日审理。
终院考虑四大理据
终院今天的聆讯,由首席法官马道立、常任法官李义和邓国桢三人审理。马道立一开庭即称,他阅读过上诉人和律政司的书面陈词,总结今次上诉涉及4大理据:
1. 上诉庭有没有权更改、逆转或补充原审裁判官的事实裁断?
2. 若案件涉及公民抗命或行使公民的宪法权利,法庭应如何考量这个动机?
3. 上诉庭能否将新颁布的判刑原则,追溯并应用于本案?
4. 以及上诉庭判刑前没有为当时未满21岁的黄之锋索取报告,《刑事程序条例》第221章109A条“对监禁年龄在16至21岁之间的人的限制”是否适用?
代表罗冠聪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庭上补充,除了以上4项上诉理据,上诉庭在考虑是否判社会服务令及缓刑时,似乎将被告的真诚悔意视为这些判刑的“先决条件”,实质是推高了真诚悔意的重要性。
律政司认为任何案件都要考虑动机
控方则在呈交法庭的书面陈词中,争议上诉庭并非更改原审的事实裁断,只是不满意原审裁判官考虑证供的比例。就本案公民抗命的性质,律政司认为任何案件都要考虑动机,无论动机多崇高,都要顾及案情严重性。至于法官没有为黄之锋索取报告一事,控方指出黄在求情时,曾向法庭表示不用为他索取相关报告。
终院认为论点涉重大公众利益
3名终院法官经过短暂的退庭商量后,裁定以上4大上诉理据,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和实质不公平,向双学三子批出“终极上诉”许可,并定于明年1月16日进行上诉聆讯。
上诉人黄之锋(21岁)、罗冠聪(24岁)及周永康(26岁),被裁定2014年9月26日晚冲入立法会外俗称“公民广场”的空地,罗更被指在讲台上呼吁示威者参与,3人经审讯被裁定非法集结罪成,罗则另外被控一项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罪成。
案件编号:FAMC31-3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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