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侣平权案.一|性小众法律改革无影 司法覆核挑战陆续有来
同性伴侣平权长路漫漫。去年9月,终审法院就岑子杰案作出最终判决,裁定特区政府有义务为承认同性伴侣关系设立替代制度,以保障他们的“核心权益”。半年过去,有关法律空缺未有填补迹象,但相关案件已陆续有来。现行公屋和居屋计划拒绝承认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遗产继承法例也不承认同性婚姻,先后引发男同志入禀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讼庭本来裁定三案胜诉,政府不服上诉至终审法院,周一(2月26日)获上诉庭批出终极上诉许可。但不难预见,假如港府对于性小众法律改革的消极和回避态度没有改变,涉及同性平权的司法覆核挑战将会持续。
“同性伴侣平权案”深度报道三之一
终院限两年设法承认同性伴侣关系
前民阵召集人岑子杰自2013年与同性伴侣在美国结婚,于2018年就特区政府拒绝承认海外同性婚姻提出司法覆核,直到2022年获准终极上诉。岑子杰一方质疑:第一,将同性伴侣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违反《基本法》第25条和《人权法》第22条规定的平等权利;第二,拒绝承认同性婚姻,也没有提供其他法律承认方式,违反《人权法》第14条规定的私生活权利,和/或《基本法》第25条和《人权法》第22条规定的平等权利;第三,拒绝承认海外缔结的同性婚姻,侵犯《基本法》第25条和《人权法》第22条关于平等权利的保障。2023年9月5日,终审法院裁定岑子杰部分胜诉,指政府未有履行积极义务确立替代框架让同性伴侣关系获得法律承认,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14条。
终审法院的判决指出,本港须为同性伴侣设立一套替代法律承认框架,从而满足他们的基本社会需求及获取合法身分认同,以免他们觉得自己低人一等。法院并未限定替代框架的形式,可见政府享有弹性的酌情空间,可自行决定框架内应包含的权利和责任。在其它地区,同类替代框架通常被称为“民事结合”(Civil Union),目前全球有44个国家或地区设立同性伴侣的民事结合制度,其中超过30个已经通过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不过,设立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替代制度,并不能被视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前兆,因为尽管同属民事结合的范畴,但所涵盖的权益存在差异。有些地区之所以设立民事结合制度,只是为了避开宗教对婚姻的定义,同时给予同性伴侣实质上几乎与婚姻无异的权益保障。但有些则只给予有限度的权益保障,例如泰国的《民事伴侣关系法案》,并没有包括配偶的免税、社会保障和医疗福利;日本部分地方政府实施伴侣注记制度,但只在当地县市具有法律效力,且往往只能获得公营机构的认可,未必得到私立机构的承认。
性小众法律改革总是“斩件”进行
终审法院的命令暂缓两年执行,但有不少声音担忧,按照港府的做派,恐怕只会被动补充个别空缺而不会主动改革整套关乎性小众权益的法律制度,而假若港府制订的替代性框架若未能完全覆盖同性伴侣的“核心权益”,可能又要透过新的诉讼,方能慢慢填补相关漏洞。2020年,岑子杰在原讼庭被裁定败诉时,法官曾引述平等机会委员会的报告指出现行法律政策可能存在不少涉及性倾向的歧视,申请人可就个别政策申请司法覆核。岑子杰在庭外见记者时形容:“一块叉烧斩开十块,十块都可卖,但要整条叉烧卖的话,就不行。”——到底要等到什么时候,性小众的法律改革才不再是“斩叉烧”而是完整的制度?这样的呼吁,早在2013年的跨性别人士婚权案中,已经出现。
跨性别W小姐本身的生理性别为男性,2008年她接受变性手术,获签女性的身份证和护照,但在与男友结婚时,却因出生时的男性性别而遭到婚姻登记官的拒绝。W小姐入禀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认为婚姻登记官的决定侵犯她宪法上的婚姻权和私隐权,历经四年终于2013年获终审法院裁定胜诉。不过,该案只是判决W小姐属于女性,应当享有在香港与另一位男士结合的权力,并无涉及如何定义跨性别人士的性别,也即法律上仍是模糊地带。因此,终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强烈建议特区政府进行就“性别承认”修订法律。2014年,港府就订立《性别承认法》展开研究,成立“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并于2017年进行为期四个多月的公众咨询,但直至今天仍然未有定论。
正是由于港府迟迟未能制订《性别承认法》,跨性别人士只能通过司法诉讼来摸索法律对权益保障的边界。2023年2月6日,未完成性器官手术的跨性别人士被入境处拒绝更改身分证性别的案件,经终审法院裁定政府败诉,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14条所保障的权利。法庭承认,性别认同是基本人权(Fundamental Rights),与性别承认相关的法例制订亦再次提上议程,而相关部门的回应仍然是“研究中”。《香港01》记者就此向律政司查询,对方回应表示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就上述咨询文件收到逾18,800份回应,初步分析已提供给相关政策部门,相关政策部门将考虑如何处理性别认同问题。
特区政府仍未扭转消极回避态度
诚然,性小众法律涉及社会文化、宗教习俗及政制政策多方面的改革,需要谨慎对待。但部分权益保障所涉议题不算复杂,例如保障性小众的生命安全权,禁止“拗直治疗”;在数次司法判决中,法院也曾列出需要修改的法例,以及可以参考的英国法例。
可是,特区政府仍然采取消极和回避的态度。2023年3月,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就香港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公约》)提交第四次报告的审议结论;香港政府发言人针对审议中提及性小众权益的部分表示,香港没有迫切需要整合一条全面的反歧视条例,因为“香港社会对有关议题存在不少分歧,议题复杂及具争议性,特区政府有责任聆听各方面的意见及充分考虑香港社会的实际情况。”
在其他地区,“民意”通常是推动性小众法律改革的重要因素。而在香港,过去十年间,市民对同性伴侣权利的看法发生了显著变化。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比较法与公法研究中心、香港中文大学性小众研究计划、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的人权法计划的长期民调结果显示,在2023年有60%香港市民表示支持同性婚姻,远高于2013年的38%。
台湾新加坡因应社会变化修订法律
上述民调还发现,在同性伴侣的医院探视权、反住房歧视权和起诉不法致死权方面,支持者占比在2023年已经超越七成;支持性倾向反歧视立法的比例也由58%上升到71%,反对占比则从21%下降至6%。换而言之,民意虽然没有在同性平权议题上达成共识,但在许多其它权利议题上已并非港府所谓的“存在不少分歧”。当局或会反驳说,单凭几份报告不能作出决策,因为需要更加精确的研究方法和样本、甚或需要多份研究报告进行交叉对比云云;可是,暂时也未见政府就此委托更多团队进行研究工作。
台湾同志平权(LGBT)也曾走过类似的路,早已比香港走得更前。台湾的修法来自于司法院大法官的释字(即“释法”),于2017年5月24日宣布《民法》未保障同性的婚姻自由及平等权属违宪,要求立法机关两年内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2019年5月17日,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不过,有关议题仍然存在不少争议,其中之一就是在2018年九合一选举合并举行的公投中,两项反对同性婚姻的提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规定应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结合”和“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都以超过600万的高票通过,台湾只能以不修改民法、另外颁布专法的形式,实践大法官的释字。
香港同性平权司法覆核挑战陆续有来
新加坡相对保守,但近年也积极面对有关议题。当局于2022年11月废除英国殖民时期留下的《刑法377A》条文、将男性同性恋性行为去罪化后,随即修订宪法,将婚姻限定为“一男一女”。两条看似方向不同的法律改革,其实指向同样的落点——既顺应社会民意,也守卫传统异性婚姻。因为因同性性行为而获罪已经不符合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当地也出现多次针对该项罪名的违宪诉讼,新加坡检察总长黄鲁胜更在2018年承诺不会再使用377A进行起诉。一旦377A在违宪诉讼中被推翻,那么“婚姻”的定义可能会被挑战,或会间接推动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就此发表演讲指出,婚姻定义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不应该将该问题交由法院来裁决。
香港不需要复刻台湾或新加坡的道路,关键在于,香港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改革,怎样回应本地社会文化和家庭价值的变迁?香港法律改革步伐缓慢,往往落后于社会观念的改变,例如1970年代才废除一夫多妻制,1991年才落实同性性行为非刑事化,而岑子杰案的终审判决也再次揭示政府未有积极面对多项保障性小众“核心权益”的诉求。这种消极和回避的态度不改变,涉及同性平权的司法覆核挑战就会陆续有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