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DQ・拆局|重塑香港政治秩序 北京坐实“行政主导”

撰文: 应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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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11月11日)应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的请求,通过关于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港府随即宣布四名曾被选举主任裁定不能参加原定立法会换届选举的泛民议员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很多人都问,为什么是由林郑月娥主动提请中央厘清?而人大常委作出决定时,为什么没有直接“开刀”,而是交由特区政府自行宣布?其实,这正正反映北京正在重塑香港政治秩序,令“行政主导”从概念变成政治现实。

特首林郑月娥表示,政府留意到立法会有数位议员早前经选举主任依法认定,属于“不拥护、不效忠”,但又继续坐在立法会中,是“不合逻辑、自相矛盾、不符合政治伦理”,所以特首有责任处理这问题。(罗君豪摄)

人大常委《决定》重点有三。第一对香港立法会议员提出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的硬性要求,包括不能“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第二要求今后立法会议员参选人和现任议员均需遵从该决定,并确认今年7月选举主任取消12位泛民人士参选立法会议员资格的裁决同样适用。第三赋予港府“宣布权”。

这三点合在一起,意味日后只要港府能够依法认定立法会议员参选人和现任议员不符合人大常委订定的资格,就可以合法地褫夺相关资格。这显然是北京赋权港府,增加港府对立法会的监督制衡权,坐实“行政主导”的政治原则。

11月11日,港府按照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现任议员杨岳桥、郭荣铿、郭家麒、梁继昌4人,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HK01)

无独有偶,今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港区国安法》,同样赋予港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力。《港区国安法》赋权港府成立特首领衔的国安委,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安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律政司也设立专门检控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部门。

为了强化港府维护国安的独立性,《港区国安法》赋予港府在预算开支和人员编制上一定的自主权,可以“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除此,还授权香港国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在任用法官审理国家安全案件的问题上,《港区国安法》授权特首可在征询国安委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后“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在审理案件时,《港区国安法》亦赋权“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

短短数月之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立法和一个决定,按照北京的说法都是在“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其一个直接影响是将“行政主导”从概念、倡议变为政治实践。当然,香港的行政主导不是行政独大,更非行政霸权,主要是指在现有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相互制衡的基础上,突出行政权的强势地位。

2020年5月8日,在香港举行的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会议上,泛民主派议员与保安、建制派议员扭打在一起。(Reuters)

人大常委《决定》出炉后,港府紧贴宣布公民党杨岳桥、郭家麒、郭荣铿及公共专业联盟梁继昌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15名民主派议员随即宣布辞职。不少人担心,立法会今后或会沦为“橡皮图章”,甚至用“立法会变人大”揶揄北京的决定。

这样的担心绝对可以理解,尽管历经管治风波,但市民仍然非常倚重和珍惜现有的权力制衡。因此,特区政府更加不能沾沾自喜,甚至“兴奋”地以为日后可以为所欲为,因为北京这一决定,既不可能也不应该改变立法会对特区政府的监督与制衡作用,而是为了杜绝立法会过于内耗和“反中”的乱象,才赋权港府裁决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可以说,北京对港府的赋权主要限于“国家安全”层面,只要立法会议员的行为不明显涉及违反国安,在香港现有政治环境下,议会仍有相当大的监督权力。

民主派宣布总辞后,立法会续会只得建制派出席。(张浩维摄)

再者,既然北京赋权港府,坐实行政主导,那么港府更加应该承担起行政主导的责任。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和北京治港政策,行政主导本应不是问题,但遗憾的是,港府长期以来施政不彰,被“小政府,大市场”的惯性思维裹挟,未能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承担应有责任,迟迟不能解决香港社会普遍关切的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不但未能在“反建制”的社会气氛当中突出重围建立管治权威,甚至让港英殖民时期遗留下来的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不断恶化,令社会动荡不安,要“劳烦”北京出手“止暴制乱”。

如今,既然北京已经通过立法手段坐实行政主导,那么港府更该反躬自省,不能再消极无为,更不能遇到难题就被动等待北京出手协助,而要重新审视“小政府,大市场”的“积极不干预”思维,全面提升“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治理能力,努力解决困扰香港已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