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应如何平衡行动效率和新闻自由?

撰文: 黄舜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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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处处长邓炳强接受《中新社》访问,谈及警方修改《警察通例》当中的传媒定义,并以此为标准在视为现场架设封锁线,是为协助记者采访。不过,观乎警方修改定义后的十月一日示威活动,当日不少传媒组织批评警方多次划分“封锁区”核查记者身份,甚至一度要求所有记者离开,有违曾经声称容许合资格媒体进入区内的承诺,令人质疑警方刻意阻碍采访。记者和警察是冲突现场的“常客”,但两者目标不一,有时更会造成矛盾——这值得社会思考,究竟应该怎样平衡“采访”的新闻自由和“执法”的行动效率?而作为拥有公权力、可以肆意拉起封锁线的警察,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又该怎样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不少传媒组织批评,十月一日警方多次划分“封锁区”核查记者身份,一度要求所有记者离开,有违曾经声称容许合资格媒体进入区内的承诺。(资料图片/卢翊铭摄)

警方上月底修订《警察通例》中的“传媒代表”定义,由原本只需持有报馆、通讯社、电视台及电台发出的身份证明文件、香港记者协会会员证、或香港摄影记者协会会员证,改为“已登记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GNMIS)的传媒机构”及“国际认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闻通讯社、报章、杂志、电台和广播机构”认可的工作人员——换言之,警方不再借助新闻机构和记者协会识别记者,而是依靠政府新闻处和警方自身的判断。

至10月1日网民发起的“月夕行动”——呼吁市民到铜锣湾及多区聚集和叫口号等,是警方修改《警察通例》传媒定义后首个示威活动。在“封锁线”外,除了部份未在名单上的网媒——如“纸光媒体”在场的三名记者中有两人被票控限聚令,另有一名网媒记者因不足16岁而被警方带回警署调查之外,大部份未经政府新闻处登记的“记者”被警方截停、登记资料后,基本上都获放行;但在封锁线”内,不少已经登记的“记者”反映,警方多次架设“封锁区”,又要求记者穿上反光衣、配戴记者证,方便警员辨别身分,甚至一度要求所有记者离开该区,有违曾经声称容许合资格媒体进入区内的承诺,质疑警方刻意阻碍采访。

即使在安全及无混乱的情况下,警方仍不断用“橙带”架设封锁线划分市民和记者,并要求所有记者不得留在封锁区内采访(资料图片/卢翊铭摄)

警方一再强调,有关安排是为便利并协助真正的记者采访,同时亦要顾及执法行动的效率,因为冲突现场不时有“假记者”阻碍警员执法;因此,除了修改传媒定义,警方亦在《警察通例》的“如何配合传媒工作”一章中,将原先“在事发现场的人员,须以互谅互让的态度,尽量配合传媒工作;以及不应妨碍传媒的摄录工作”,加上“人员在不影响行动效率的情况下”的前设。不过,无论警方基于什么原则作出上述修订,在社会仍然严重撕裂的当下,相信短期之内仍难洗脱“报复传媒”、“打压采访”的嫌疑。

诚然,对警方来说,当示威现场愈来愈混乱,甚至涉及暴动等严重罪行时,愈需要快速行动维持社会秩序,自然希望与记者在不影响警方人员的行动效率下,协调采访活动。但在“月夕行动”中,即使在安全及无混乱的情况下,警方仍然不断用“橙带”架设封锁线划分市民和记者,并要求所有记者不得留在封锁区内采访;而在百德新街和记利佐治街一带的封锁区,有合资格记者试图上前访问和拍摄封锁线内的市民,也被警员上前喝止或被传媒联络队以“行动需要”,并要求传媒退后,将封锁线“有咁远拉咁远”。

邓炳强早前回应修订《警察通例》中的“传媒代表”定义时,亦曾指出是希望以客观、公平、高透明度的标准去分辨传媒进入执法区。(资料图片/李泽彤摄)

虽然警方多次强调有关修订的目的,是以更客观的标准,在警方的行动中,让前线人员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认传媒代表,并在不影响效率下尽量配合传媒,作出便利传媒安排;而警务处处长邓炳强早前回应修订时,亦曾指出是希望以客观、公平、高透明度的标准去分辨传媒进入执法区,“真正采访的记者,就可以在一些场景下行近一些工作。”

但从实际情况而论,警方行动实在难以完全服众。因此,警方更需要公布客观、公平、高透明度的标准,来厘清“合资格记者进入封锁区采访”的权限和条件,定义“不影响行动效率”的前设条件,和界定“便利传媒”的安排,平衡行动效率和新闻自由,避免将公众的知情权拒于“封锁线”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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