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油价稳如泰山 研究报告发表一年燃油价格未见回落

撰文: 林嘉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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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竞争事务委员会(下称竞委会)发表香港车用燃油市场研究报告后,有运输业界直指竞委会是无牙老虎,委员会主席胡红玉当时回应指报告可向油公司施压,然而,这种“压力”真的存在吗?报告中指出燃油市场竞争运作有问题,包括每个零售商所有油站的燃油价格相近,本地车用燃油市场高度集中在现有经营者,令有意加入的新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门槛提高,不利竞争,但以上并不构成反竞争行为。此乃《竞争法三年》系列专题报道之四

车用燃油价格向被指持续高企,且价格一致,油公司有“合谋定价”之嫌。(罗君豪摄)

陆路交通运输业大联盟召集人蒋志伟在《竞争条例》实施前,已到竞委会请愿要求调查油价问题及市场经营。及后,竞委会的报告一出,蒋志伟对报告感到失望,他坚信不同油站油价定价划一,是涉嫌合谋定价的佐证。

事隔一年,燃油市场有没有什么改变?

蒋志伟认为:“油公司依然垄断,无视竞委会的存在。”他口中的垄断,仍然是油公司提供予大车队的折扣远比小车主高。他引述,油公司给予大车队的折扣高达50%,但小车主最多也只是20%,当中的差异除了突显折扣优惠不透明及不公平外,还可以看到燃油价格的确存在相当大的减价空间。“油公司有权这样做,因为他们是做生意。但政府却任由他们不减价,继续滥用市场的优势。”

报告无力 研究纯调查

在进行市场研究时,竞委会虽要求油公司交出资料,部分却未回应,故竞委会未能取得如蒋志伟提出的折扣优惠资料,难以估计折扣对于油公司零售利润的影响。

《竞争条例》列明,只有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能要求涉事人员或企业交出文件及资料。换句话说,单纯的市场研究不在此列。无权强制被调查的对象交出资料,以及报告没有约束力等先天因素,使报告注定只会是一纸研究,难有作为。

参与起草《竞争条例》的郑建韩教授表示,竞委会在进行市场调查时没有强制的搜证权,难以进行一个全面的研究。(吴钟坤摄)

参与起草《竞争条例》的港大法律系副教授郑建韩说:“假设油公司有合谋定价,证据也不会是缺乏搜证权力的竞委会所能搜集到。”他指出,“消费者对汽车燃油市场的微言不是香港独有,是全球性的,但最后只有很少地方的竞争法机构可以立案判断油公司有合谋定价。”这些少数成功例子,包括捷克在2001年突击搜查油公司办公室,检获电邮讯息及电子文件,证明六间油公司合谋定价,擡高油价至同一水平,涉事油公司共罚款1,000万欧元(约8,940万港元)。新加坡在2016年亦曾进行类似调查,不过找不到任何证据证明油公司有合谋定价。

在研究报告中,竞委会也引用数据,指出其他地方的60间竞争法机构,有58间作市场研究或一般调查时,均拥有法律授权向第三者索取资料。当大部分竞争机构进行市场研究时均有搜证权力,仍未必能够证明反竞争行为存在,更何况是缺乏取证权力的香港竞委会呢?

复制英国机制 却忽视搜证权

据郑建韩的说法,香港的市场调查机制源自英国,却没有“照办煮碗”地复制──欠了部分权力,“英国当局进行市场调查时有权问相关公司取证据。”英国《2002企业法》174条中提到,有关当局不论是进行市场研究或正式调查,均可要求任何人提交证据及作供,若拒绝,最高可判处罚款30,000欧元(约26.8万港元),或最高监禁两年。而执法机构提出的建议,有关企业必须执行。“另外,英国完成调查后,执法机构可要求被调查的公司改变行为,还可以要求变卖相关公司的资产,用以重组市场,于市场上注入竞争。”种种权力缺失,便是香港竞委会的市场调查报告沦为一份顾问性质报告的原因。

据我所知,(政府)不想这个机制太powerful,怕太过干扰商界的运作,怕太过影响营商环境。
《竞争条例》草案工作小组主席郑建韩

面对机制上的先天漏洞,郑建韩建议引进英国这类型的权力,不过,他也坦言,英国的机制在世界上走得最前,香港未必可以完全复制。即便如此,难道有关官员并没有预视到,一份没有权力的市场研究报告只会沦为纸老虎吗?既然有,为何仍然不在最大限度中参考国际经验呢?郑建韩留下了这么一句:“据我所知,(政府)不想这个机制太powerful,怕太过干扰商界的运作,怕太过影响营商环境。”

上文节录自第144期《香港01》周报(2018年12月31日)《竞争条例实行三年 自由市场不自由 反竞争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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