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倡议到立法历时20年 条例过时检讨是时候?
《竞争条例》(下称《条例》)于2012年6月通过,2015年12月14日全面实施,禁止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竞争的行为,以及禁止大幅减弱市场竞争的企业合并行动。《条例》实施三年,竞争事务委员会(下称竞委会)先后三次出手,主动控告涉嫌围标、合谋定价或瓜分市场的反竞争行为。《条例》的出现是要解决反竞争行为,然而为何依旧出现卖得平被断货的事情?是竞委会有所不为,还是《条例》存在漏洞,需要填补?此乃《竞争法三年》系列专题报道之二
2011年消委会找上郑建韩担任竞争条例草案工作小组主席,他是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对各地竞争法向有研究。社会向有关于竞争法的讨论。反对者认为香港是自由贸易的城市,竞争相当激烈,竞争法是多此一举。
郑建韩指出,这种“自由”是指商品流通,即香港对产品进出口的限制低,但在本地的服务市场却有某种程度的限制──竞争对手数目较少,甚至出现合谋定价,却没有任何规管。他强调,竞争法恰恰可针对解决这些问题,贸易开放并不是否定竞争法的理由。“《条例》通过时,亚洲地区没有竞争法的国家包括北韩(朝鲜)、缅甸、寮国(老挝)、柬埔寨等,香港是否应该与这些国家等同呢?”
《条例》通过时,亚洲地区没有竞争法的国家包括北韩(朝鲜)、缅甸、寮国(老挝)、柬埔寨等,香港是否应该与这些国家等同呢?
那么,小组在草拟《条例》时,是如何在自由经济与消费者权益之间取得平衡?郑建韩摇了摇头说,草拟《条例》期间,不少人为商界发声,却很少人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因为香港只有一个为消费者发声的机构──消委会,“我们作为消委会工作小组的代表,职责不是考虑商界(利益),而是消费者。商界有商会发声,消委会便为消费者发声,政府的责任是去权衡这两种声音。”
结果,政府真的“尽责”权衡了消费者与商界立场迥异的声音,不过,权衡结果却是对商界多次让步。
商界强硬 政府一让再让
早于1997年,政府便成立竞争政策咨询委员会,讨论与竞争法相关事宜,直至2010年10月《条例》草案才交到立法会审议。《条例》千呼万唤始出来,以为经历了十多载又商讨、又研究、又咨询已能汇聚到足够共识,事实却相反。《条例》草案交到立法会审议时,遭到工商界议员强烈反对。当时同为商会代表的林健锋与黄定光明言对《条例》有所保留,担心营商环境受影响。政府为求令草案通过,一再让步。
商界对《条例》草案的修订建议,商务及经济发展局照单全收。当中包括香港总商会所提出的四项建议:一、集中禁止严重的反竞争行为,即合谋定价、围标、编配市场及限制产量;二、取消独立私人诉讼;三、大幅降低罚款上限至本地营业额一成;四、列明电讯业以外的合并活动不受规管。
作为拟定《条例》草案的参与者,有没有觉得自己的意见不被政府重视呢?郑建韩先后说了几次,如果单从执法角度去看,让步不是好事,《条例》经修订以后不完整,会影响整体的执法可行度。但他视之为必要的代价,“如果当年政府估计是对的,不作出这种让步会过不了立法会,那么我当然宁愿先通过。(假如你问我)回头看,即使政府不作让步,(《条例》)会否通过?我不知道,也没有人知道。”
让步是必要之恶?
要数《条例》中影响最大的让步,郑建韩认为是取消了《条例》草案中存在的独立私人诉讼机制。在这个机制之下,以当年759阿信屋事件为例,阿信屋可以提诉讼,直接在审裁处控告因其售价太低而拒绝供货的太古可乐。然而,由于删除了此机制,纵然案件在法律上的理据或完全成立,但竞委会有可能考虑到资源不足的问题而放弃调查案件。郑建韩指出,若因《条例》本身的限制而令消费者或受反竞争所害的企业未能获得保护,是不理想的,“投诉人投诉无门却无可奈何,因此当年《条例》第一草案容许有独立私人诉讼,可惜的是政府最后向商界让步而取消。”
另一个限制《竞争条例》效力的规定,是商户若涉嫌违反属于非严重的反竞争行为,如交换敏感资料、集体杯葛等,竞委会向竞争事务审裁处提出法律程序前,须先向涉事商户发出“告诫通知”(Warning Notice)。以警告代替惩处。审裁处与竞委会一样根据《条例》成立,竞委会包揽接收投诉、调查的角色,审裁处负责裁决。
“告诫通知”针对违反《条例》中“第一行为守则”的事件,该守则规禁市场上的反竞争协议,包括围标、合谋定价等严重反竞争的行为。然而,严重与非严重的界线未必可清晰区分。消委会2011至2012年度向立法会呈交对竞争条例草案委员会的意见书中提出,“消委会认为‘告诫通知’的安排应在竞争法行使了若干时间之后取消。”
郑建韩解释,“如果竞委会之后调查‘第一守则行为’,又不纳入严重违反竞争行为的案件,查了三五年,最后原来只是出一个Warning Notice,那么又怎会投放那么多资源下去?这样是没意思的。这个做法在头几年是可以的,但到了之后就有问题。”
钱不足人不足政府不理
根据《条例》而成立的竞争事务委员会专责执行竞争法,也负责根据投诉调查案件。竞委会迄今提出了三项诉讼(见下表),全都针对“第一行为守则”。事实上,竞委会成立时订下的目标,正是在《条例》实施初期集中处理围标、合谋定价等严重反竞争行为,因为它们最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且较易立案定罪。不过,竞委会成立三年才提出三项诉讼,而且均还处于司法程序,未有人入罪,有人把这理解为竞委会不作为。
郑建韩并不这样看,而是认为诉讼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他作为《条例》草拟者,眼看竞委会做得喘不过气,而又被骂成效率低,也不禁出声替其辩护:“我也会觉得竞委会太少人,很简单,竞委会规管香港整个经济体系,但执法的只有30多人。”他又以证监会作比较,证监会的职员接近千人,监管香港证券业金融业,由此更突显了竞委会的资源不足。据竞委会回复,现时其人手为58人。
郑建韩直言,必须拨出更多资源予竞委会,与此同时需要恢复独立私人诉讼。“美国有两个相关(执行竞争法的)机构,每个机构一年的预算是接近十亿港元,但他们也无法监管整个体系。执法机构钱再多、人再多,也未必能看得了整个市场。”换句话说,唯有独立私人诉讼才可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执法机构所限,充分得到保障。
在其他实行竞争法的地区,如英国、澳大利亚、台湾等地,公众均有权提出私人诉讼。
竞委会之所以被唤作“无牙老虎”,除了因《条例》本身存在漏洞、资源不足以对每件反竞争案件进行完整详细的调查以外,也因政府对竞委会的忽视。2015年,竞委会已建议政府不要与两间电力公司签订新的长期协议,并建议政府在电力市场中引入竞争。然而,环保署于2017年再与两电签订新的《管制计划协议》为期十五年,比起上一份十年年期更长。新协议下调准许回报率,期望令电费下调。对于开放市场,当局指现时本港电力市场未具备引入竞争的条件,但会进行开放电网的研究。
竞委会在2017年也曾针对燃油市场定价问题发表报告,提出多项建议,以改善燃油市场的竞争问题,包括增加油站数目、检讨现有油站的投标制度、研究重新引入较低价的95辛烷值汽油、研究可行方法提供码头仓库设施容许进口燃油,以鼓励新投资者加入市场等等。2018年7月,环境局汇报对报告的跟进工作,几乎全数拒绝竞委会的建议。首句答复便是:“香港是一个自由经济体系,除非政府有非常有力的理据,否则应尽可能不干预个别行业运作,亦不应规管其经营模式和物品定价。”
对于增加油站“现有油站用地没有出现无法应付车用燃油的市场需求的现象”;对于检讨投标制度“我们会继续不时检讨”;对于重新引入某种汽油“不会强制油站”;对于长远提供设施开放燃油市场提升竞争“除非有十分充分的公众利益理由,否则政府应尽可能不干预车用燃油业或规管其经营模式”。当竞委会完成报告,一一提过的建议却遭相关的政策局否决,更令竞委会的存在与定位更为模糊。竞委会回应时表示,对于报告中部分建议未被采纳表示遗憾,重申竞委会认为,香港必须解决燃油市场的多个结构性问题,才能改变市场竞争情况,否则香港油价只会继续高企。
如何打大老虎?
竞委会主席胡红玉上任时,豪言委员会要打“又大又恶”的企业,三年后的今天,“大老虎”仍然掌控香港大多数的市场。他们开了一间间餐厅、一间间零售商店、建了一间间居所,令港人从衣、食、住、行无一不依赖他们。不少人以为,“大老虎”垄断市场便属于反竞争行为。然而,即便其市场占有率高达九成,也要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们滥用市场权势,在商品供应、价格操控等多方面禁止新竞争者进入市场,才属反竞争行为。
郑建韩也坦言,大财团市场垄断行为是香港结构性问题,竞争法也解决不了。竞争法能做的是针对市场行为,而不是单一机构。如果大财团没有做过任何反竞争行为,《条例》也不能套用在它们身上。
如果香港三十年前有竞争法,积极规管合并行为,今时今日会有不同境地。但到了2015年才实行竞争法,是太迟了。
他接着说,“如果香港三十年前有竞争法,积极规管合并行为,今时今日会有不同境地。但到了2015年才实行竞争法,是太迟了。”比起其他地区,香港就竞争方面的立法的确太迟起步。台湾早在1991年已有竞争法出台。
目前香港竞争法的反竞争收购合并只针对电讯市场,其他行业不受限制。合并条例只适用于电讯行业,令郑建韩摸不着头脑,“为何只有电讯业才受合并条例监管?完全没有理由。不论法律理据上或是经济学上是完全讲不通的。但据我所知,政府当年提出竞争法立法时,商界很早已提出不能规管合并行为,因此当年(早早便)划出(这条)底线”。
英国、新加坡等地竞委会均有权力调查任何行业的企业合并行为,调查后有关机构更可提出反对。两国以市场占有率作为调查门槛。早前,新加坡叫车公司Grab宣布收购另一平台Uber的东南亚业务,Grab在新加坡市占率达到80%。新加坡的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认为该合并属垄断市场行为,减少了市场竞争,违反了竞争法,故向两间公司罚款1,300万坡元(约7,440万港元)。除罚款外,委员会亦要求Grab须取消对旗下租车司机的限制,允许司机使用其他叫车平台。另外,Uber将剩余业务,如旗下租车公司狮城出租公司(Lion City Rentals),售予Grab前要先得委员会同意。
大市场、小政府──是香港政府一直信奉的原则,以自由市场作为一切不干预的理由。因此,即便是争取多年、保障消费者权利、消除反竞争行为的《竞争条例》也得要商界点头首肯,最终成为一条无实权、处处漏洞的条例,也令竞委会的存在成为象征意义多于有实则作为。政府曾公开承诺《条例》三年后会再作检讨,也许是时候有所转变,还原真正的市场“竞争”。
《条例》实行三年,社会质疑声音不绝于耳,指竞委会犹如纸老虎,只动小企业,不打“大老虎”。竞委会主席胡红玉面对此等质疑,有何回应?究竟竞委会真是不敢动“大老虎”吗?继续阅读:【竞争法】竞委会被讥是无牙老虎 胡红玉:打大老虎要讲证据
上文节录自第144期《香港01》周报(2018年12月31日)《竞争条例实行三年 自由市场不自由 反竞争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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