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油”太过凶狠 急需超速列“毒品” 亟待特首这样做!

撰文: 黄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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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物“依托咪酯”(Etomidate)加热制成的“太空油”,近期备受瞩目。尽管传媒和警方均形容其为“新兴毒品”,然而在法律上,“依托咪酯”只是受《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监管的“毒药”,而非受《危险药物条例》管制的“毒品”,两者的规范和罚则更是差天共地。鉴于吸食趋势激增,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明最快将于明年首季修例,把“依托咪酯”列为法定“毒品”,令非法供应或吸食的最高刑罚由罚款10万元和监禁2年提高至罚款100万元和监禁7年,而非法贩运更会被处罚款500万元和终身监禁。不过,既然问题严重,特首李家超理应积极考虑行使特定权力,加速填补禁毒缺口,防止更多人尤其青少年沉沦毒海,早日救得一个得一个。

“太空油”被滥用的趋势激增,特首李家超理应积极考虑行使特定权力,加速填补禁毒缺口,以免更多人尤其青少年沉沦毒海。(资料图片)

“依托咪酯”本身是医用麻醉剂,滥用的话将会产生幻觉、麻醉、肌肉痉挛、运动不协调、抽搐等副作用;“太空油”则是毒贩将“依托咪酯”混入电子烟弹后推出的新兴毒品,但在法律上仍然只属毒药。在“慧科新闻资料库”搜寻“依托咪酯”过去十年的记录,结果显示直到今年之前,香港只有11篇关于“依托咪酯”作为“麻醉药物”的文章;但由今年开始,截至11月4日,关于“依托咪酯”作为俗称“太空油”的“新兴毒品”的报道,突然激增至150篇。9月20日,禁毒常务委员会引用药物滥用资料中央档案室的数字指出,“太空油”迅速冒起成为青少年最常吸食毒品的第三位。警务处毒品调查科的资料也显示,今年截至9月30日,已经拘捕98名与“太空油”案件相关人士,比去年全年的29人多得多,当中16人属21岁以下。香港中毒控制中心毒理学参考化验室顾问医生张耀君表示,临床上已有吸食者发生人身事故、交通意外、遭人性侵等,并且至少有3人死亡。

凡此种种,可见“太空油”的增长趋势之猛,对社会尤其是青少年人士的祸害之深。保安局当然密切关注有关趋势。9月13日,保安局副局长卓孝业在“扑灭罪行委员会”结束后率先提及,当局正在研究需否修例将“依托咪酯”从只受《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监管的“毒药”纳入受《危险药物条例》管制的“毒品”,及后传媒放蛇和警方捣破相关犯罪集团的新闻也随之涌现。10月16日,特首李家超发表《施政报告2024》的附篇中,首次把“加强管制‘依托咪酯’”列为保安局推动禁毒的具体措施。10月23日,立法会新界东南地区直选议员林素蔚就“打击吸食‘太空油’”向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提出书面质询,当局回复表示已就修例事宜按程序征询“禁毒常务委员会”及相关持份者,目标是于明年上半年完成立法。踏入11月,“太空油”肆虐的新闻持续不断,立法会医疗卫生界议员林哲玄预计,假如当局采用“先订立后审议”的立法程序,最快可于明年第一季正式通过立法。

为何需要立法?“先订立后审议”又是何故?立法过程需时多久?法定“毒品”和“毒药”有何分别?很多报道都已指出,最主要是《危险药物条例》比《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的管制范围更广、最高罚则更严、打击力度更大,也就更能起到阻吓作用——对于“毒药”,非法售卖或使用者最高只会判罚10万元和监禁2年;但对于“毒品”,非法供应或吸食者将会面临罚款100万元和监禁7年,而非法贩运者更会被处罚款500万元和终身监禁。所谓立法,是指修改《危险药物条例》附表1,把“依托咪酯”纳入其中,使其成为受该条例规管的“危险药物”,亦即“毒品”。根据立法程序,诸如附表、公告、命令等由政府为实施某项条例而制定的详细规则及技术细节均属“附属法例”,而“附属法例”则可透过“先订立后审议”或“先审议后订立”的方式进行修订,前者只需在刊宪后的一次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省览,再于该次会议后28天内举行立法会会议进行表决就可通过。

《危险药物条例》第50条列明:“行政长官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将附表1及3修订。”按理说,如果特区政府早一日刊宪,行政长官就能早一日作出修订,“依托咪酯”就会早一日被列为“毒品”,香港也就能早一日防止更多人尤其青少年沉沦毒海,毋须等到明年上半年。吸毒遗祸无须多言,港府历来的禁毒工作也有一定成效;然而,“太空油”的来势汹汹也万万不能轻视,短短一年已经极速蔓延并且诱发不少青少年参与贩毒、藏毒、吸毒,有从事青少年外展服务的前线人员更担心“太空油”盛行的情况可能被低估,目前或已成为最多人滥用的毒药。鉴于问题的严峻性和严肃性,有权修订《危险药物条例》附表1的特首李家超,理应积极考虑行使相关权力,从速填补禁毒缺口,救得一个得一个。

有人或会质疑,行政长官积极行使特定权力、超速修订“附属法例”的准则到底是什么?这确实是特区政府不能回避的问题,也折射出现行制度对于行政长官的权力使用和职责要求仍然未够清晰和具体。《香港基本法》设计的“行政主导”体制,正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运作,赋予行政长官超然地位和独大职权,冀能打造强势的实权首长,从而保障特区的治理效能;然而,从往届政府经验可见,制度存在先天缺陷,未能有效驱动行政长官带领管治团队积极履行治理权责。例如,《香港基本法》第43条列明“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但“代表”和“负责”都是相对开放且具不确定性的概念,直到今天无论中央和港府都没有出台一些相应的、具化的、下位的、有约束力的制度匹配。

作为倡议型媒体,《香港01》向来主张香港积极改革治理,并且就此建议港府主动报请中央制定《行政长官法》,将《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法例所列举的行政长官的权力和职责进行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从而增强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履行治理重责的可识别性、可操作性、可认受性。这既有助行政长官全面准确认识自身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重要角色,更有助香港市民透过行政长官的积极履职正确理解香港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现实,更有助行政长官强势领导特区政府致力提高“港人治港”的治理成效。正如加强打击“太空油”一事,假如有《行政长官法》,为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订明无可推搪的治理责任,相信管治团队定能更好秉持“禁毒工作刻不容缓”的态度,全速为青少年提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