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懒人包|煽动意图涵引港人与内地人敌意 4目的可作辩解

撰文: 胡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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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李家超今日(30日)宣布展开《基本法》23条本地立法的公众咨询,其中正研究修订现行《刑事罪行条例》中“煽动意图”的定义,例如包括引起对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引起港人与内地居民间的憎恨或敌意等。不过,文件亦特别订明“作为、文字或刊物”可作合理辩解的“意图”,为整份文件唯一清楚列明的辩解部份。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公众咨询文件全文

政府宣布展开《基本法》23条本地立法的公众咨询。(卢翊铭摄)

1.“煽动意图”可涵盖哪些意图?

∙ 意图引起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区的人,对《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或中央驻港机构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

∙ 意图引起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区的人,对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

∙ 意图煽惑任何人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在香港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

∙ 意图引起香港特区居民间或中国不同地区居民间的憎恨或敌意

∙意图煽惑他人在香港特区作出暴力作为

∙意图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香港特区法律或不服从根据香港特区法律发出的命令的作为

政府正研究修订现行《刑事罪行条例》中“煽动意图”的定义。(卢翊铭摄)

2. 何为不作煽动意图的“意图”?

文件提出,参考现行《刑事罪行条例》第9(2)条,订明任何作为、文字或刊物,不会仅因具任何以下的意图,而具煽动意图,为文件唯一列明可辩解的范围,当中包括:

∙ 就以上所指的制度或宪制秩序提出意见,目的是完善该制度或宪制秩序

∙ 就以上所指的机构或机关的事宜指出问题,目的是提出改善意见

∙ 劝说任何人尝试循合法途径改变在香港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

∙指出在特区居民间或中国不同地区居民间产生或有倾向产生憎恨或敌意,目的是消除该憎恨或敌意。

文件建议将“煽动意图”罪及相关的“管有煽动刊物”罪的罚则提高。(资料图片)

3. 建议提高“煽动意图”罪罚则

文件建议将“煽动意图”罪及相关的“管有煽动刊物”罪的罚则提高,但未有提出具体的建议。根据现行罚则,前者为首次定罪可判监2年,其后3年;后者则为首次定罪可判监1年,其后2年。

文件亦提出,“煽惑离叛”罪范围涵盖公职人员。(资料图片)

4.扩大“煽惑离叛”罪适用对象

根据目前的《刑事罪行条例》,已针对煽惑警务人员、政府飞行服务队成员及辅助警察队成员放弃职责或放弃效忠的“煽惑离叛”罪。文件提出,按现行“煽惑离叛”罪为蓝本,针对以下行为:

∙ 煽惑公职人员放弃拥护《基本法》或放弃向香港特区效忠

∙煽惑香港驻军以外的中央驻港机构人员放弃职责或放弃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效忠

换言之,负责制订及执行政策、维持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财政、维护司法公正,及具有针对政府部门的法定调查权力的公职人员等,均可被包含在内。

根据《刑事条例》,目前“煽惑离叛”罪包含一项关于协助有关人员弃职或擅离职守的罪行,文件亦建议增设特定罪行防范。

文件亦建议新增“叛乱”罪。(资料图片)

6. 新增“叛乱”罪

∙ 加入与中国武装力量进行武装冲突的武装力量,或作为其中一分子

∙ 意图损害中国武装力量在武装冲突中的形势,而协助正在与中国武装力量进行武装冲突的武装力量

∙意图(或罔顾是否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或领土完整,或香港特区整体的公共安全,而在香港特区作出暴力作为

文件指,参考美国“叛乱”罪,任何人煽动、发动、协助或参与任何反抗美国当局或其法律的叛乱或暴动,或提供支持或援助,最高可处监禁10年,以及禁止在美国担任任何公职;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加坡的《刑事法典》,类似罪行则可处终身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