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选举|选举事务处:地方选区选举只能一剔选一名候选人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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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廉政公署后,选举事务处今日(30日)也回应,近日网上有人呼吁选民在12月10日区议会地方选区选举投票时在选票上盖上两个“剔”号,令选票作废一事。发言人重申,地方选区选举投票规定只能“剔”选一名候选人。

按《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相关规定,任何人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三年及罚款20万元。

地区直选有效选票,只能选一名候选人(选举管理委员会)

选举事务处重申,按有关选举法例的明确规定,选民在投票时,只能在选票上有关候选人姓名旁边的指定圆圈内,用投票站所提供的“剔”号印章盖上“剔”号,以明确显示所投票选择的候选人,而每名选民只能在选票上就所选择的一个候选人盖上“剔”号,即选票上只能有一个“剔”号,否则选票将会作废。

选举事务处又指,近日陆续寄出的投票通知卡,亦有提醒选民相关投票程序。在投票日当天,投票站工作人员派发选票予选民时,亦会再次提醒每名地方选区选民只能投票选择一名候选人。

选举事务处再次呼吁选民特别注意投票的相关规定及须注意事项,包括须前往指定的投票站进行投票、投票时间及投票时须带同身份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