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例订明 现实与网络侮辱区旗区徽同属犯罪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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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修订《区旗及区徽条例》,令条例与《国旗及国徽条例》及《国歌条例》保持一致,清晰订明现实和网络世界的侮辱区旗或区徽行为,都可构成罪行。修例又订明侮辱区旗与区徽的检控时限,为警务处处长发现知悉有关罪行的日期之后一年内,或犯该罪行的日期之后2年内,以较早者为准。

特区政府建议修订《区旗与区徽条例》订明不论在现实或网络世界,也不得侮辱区旗与区徽。(资料图片/张浩维摄)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向立法会提交的文件指,草案将会列明须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使用区徽图案的机构、当国旗与区旗同时升挂及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时,国旗和国徽具优先地位、区旗随国旗下半旗志哀的情况、升降区旗的规定等。此外,对应经修订的《国旗及国徽条例》新增的不当使用国旗或国徽情况,《区旗及区徽条例》的修订也加入不得倒挂、倒插区旗,不得随意丢弃区旗或区徽。

修例亦建议扩大区旗、区征的禁用范围,禁止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展示或使用于外观设计或商业广告,用于丧事则须特首事先批准;并订明区旗和区徽的外观设计不属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

此外,草案亦列明,升区旗仪式的应有礼仪,包括面向区旗肃立及行注目礼等,并规定教育局局长须就将区旗及区徽纳入小学及中学教育发出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