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拟设上诉机制 律师团体反对由被告付讼费
撰文: 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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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今日(27日)讨论《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指,现行法律政度下,倘原讼庭法官错误裁定被告无须答辩,终至被告获判无罪释放,即使法官明显有错,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不能再次受审,故建议修例设上诉程序。
修例订明,如上诉庭最终推翻或更改裁决,可下令被告人向有关人士支付讼费,但两个律师团体对此表示反对。惟选委界立法会议员何君尧直言:“cost(成本)𠮶啲嘢唔重要”,笑称犯大罪的人都“好有水”
香港律师会及香港大律师公会支持修例,惟对讼费的支付表达关注。其中香港大律师公会资深大律师陈政龙表示,去年上诉庭发生三件因原讼法庭法官作出错误的无须答辩裁定,而让被告人无罪释放,而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不能再次受审,突显修例的需要,亦认为修订有助堵塞现行法例漏洞,不过他倡议倘控方成功推翻无须答辩裁定时,被告人不需要负担控方堂费。
不过,本身是律师的立法会议员何君尧称:“cost(成本)𠮶啲嘢唔重要唔好担心,通常犯呢啲大罪嘅,个个都好有水,又有走粉……即系怀疑走粉。你仲同佢计较律师费真系多鬼余。”
张国钧回复指,处理讼费的方式将交由法庭决定。他举例指,在区域法院、裁判法院的案件而言,如果控方成功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挑战原讼法庭法官作出的无须答辩裁定,审理上诉的法庭可以根据刑事案件的讼费条例的第13A条,或裁判官条例第120条,颁定辩方要承担控方的上诉费,“但当然,个酌情权喺法官到,佢会考虑个别案件嘅情况,包括被告人嘅经济状况、辩方系咪要为错误嘅无须答辩裁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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