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追租|政府拟取消“3+3”安排 如业主租客达协议条例不适用
财政司司长陈茂波较早前在财政预算案中,破天荒提出“暂缓业主追租半年”计划。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今日(7日)召开特别会议讨论。
陈茂波宣布,在聆听各方面意见后提出5项修订,包括条例在3个月限期届满后,不会再额外延长3个月。换言之保护期由最多半年,缩减至最多3个月。此外,如在保护期内业主及租户达成重构协议的新安排,暂缓追租条例将不适用。
如双方达成重构租金协议 条例将不适用
政府在文件中建议,若业主在三个月的“保护期”内采取任何指定行动,即属犯罪;除非法庭有其他裁决,可处不少于5万元以及相等于声称逾期未付的租金两倍的罚款。差饷物业估价署作为执行部门会在收到投诉时协助跟进及执行法例要求。
陈茂波表示,将会对条例作出5项的修订建议,包括:在法例列明暂缓追讨欠租的“保护期”为在条例的生效日期起计的三个月后届满,不加入可额外延长多三个月的选项,以增加建议安排的确定性;因立法建议而受影响的物业,可以顺延缴交差饷;法例将同时列明,要求贷款人在“保护期”内暂缓向业主追讨相关商业处所的贷款;如有任何人士以个人名义持有单个商舖收租且赖以为生(例如长者),政府将透过“百分百担保个人特惠贷款计划”为其提供最多相等于三个月租金的免息垫支安排,上限10万元。
陈茂波补充,由于条例原意是让业主及租户有空间重新商讨租约,所以如果双方在保护期内,达成重构协议的新安排,相关暂缓追租条例将不适用。这一点在政府原先提交的文件中未有提及。
地产及建造界议员龙汉标指出,政府不应假设业主的承担能力较租户高,如果很多业主收不到租金,会影响现金周转。陈茂波回应指,一般业主会在签署合约时收到大约3个月租金,亦有担保金,认为业主某程度有资金在手,亦可透过银行不同措施,例如贷款免息垫资计划等,纾缓资金紧张问题。
另有多名议员关注到何谓“赖以为生”,陈茂波指执行上会尽可能宽松处理,又提到虽然政府会为业主免息垫支安排,但最终都是要还款,否则对业主本身的信贷纪录都有影响,而且相信作为业主,借贷坏帐的机会相对较低。对于一些已在条例生效前达成减租协议的情况,陈茂波指只要业主和租客“reconfirm”(重新确认)该减租协议,亦可获条例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