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任选委须10.15或之前交书面誓言 否则被褫夺资格|选委会选举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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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事务处今日(4日)提醒所有选举委员会候任委员,须于法定期限十月十五日或之前签署并提交书面誓言,否则将丧失选委资格。截至十月三日,已有共327名委员提交书面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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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候任委员身在国外 可联络政制局或选举处
根据法例,候任选委须提交书面誓言,表明定当竭尽所能忠于选委会职守、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候任选委可自行安排任何持有现行执业证书的律师监誓,并将已签署的书面誓言正本,在不迟于十月十五日送达选举登记主任的办事处,或到政府总部特别柜台,人员即场为选委监誓并即场签署的书面誓言代为交予选举登记主任。
选举事务处指,如候任委员身在内地,请联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或选举事务处,以协助安排于就近的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办理书面誓言;若候任委员身在国外,请联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或选举事务处以助作出合适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