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美娟拟提私人草案修《保护海港条例》 维港核心范围外可填海
工联会立法会议员麦美娟今日(15日)举行记者会,表示将提出私人条例草案,建议修订《保护海港条例》,希望未来可以增加填海造地的范围去释放更多土地予交通基建,善用土地资源。
麦美娟认为现时《保护海港条例》妨碍及阻延交通工程基建,包括中环湾仔绕道及东廊下的行人板道等,建议设立“中央海港范围”,赋权予行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公共用途”为理由,于维港核心范围外海域填海。
麦:条文对填海工程限制太大 实行上应更弹性
麦美娟指,理解《保护海港条例》原意是限制填海造地以免令到维港因填海而变得愈来愈窄,但强调现时法例不单单限制填海造地,更接近限制了一切善用海港的可能性。
她以启德与观塘交通连接为例,由观塘到旧机场跑道末端只要兴建桥梁就可以轻易到达,可便利市民享用旧跑道上的设施,但基于条例的限制令到固定桥梁不能兴建,其中包括各种开合桥及浮桥,只要覆盖到海面也有违反《条例》的可能。她批评条例十分“死”,令一些有利市民日常生活的交通基建未能推行。
麦美娟提出修订《保护海港条例》,望为条例“拆墙松绑”,认为政府应设立“中央海港范围”,划分为东面(以九龙湾傍红磡东南处之末端至香港岛北角北处之末端)及西面(以《西区海底隧道条例》(第436 章)中第2条所订之最东隧道管道所经之处),亦即1999年扩大条例保护范围前的位置。她指,这让维港核心区域不受新修订影响,上述范围内“不准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将维持不变,其他位置则可放宽发展,望可透过填海增加基建改善交通配套。
称修例可维持“保护维港”的立法初衷
麦美娟指,修例将赋权权行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中央海港范围”以外的地点,为“公共用途的任何类别用途”而作填海工程,而任何相关工程仍须依足既有的城规程序和环评程序。
麦美娟期望,修例后可以令沿海地方发展多元化,令海港两岸更便利市民享用,让当局可进一步引用“海港及海旁地区规划”提出的建议,善用海港,例如建海底行人隧道、海上旅游景物、西九岛上公园等,新建设亦可以美化海滨、提高市民生活质素。她指,由于土地有限,要增加市区的公共空间有难度,修例后可更善用海滨用地,提高沿岸可达度,增加公共空间,海滨⾧廊连接起来,可为市民提供休憩空间之余,亦可发展成香港的旅游地标。
她又指,立法会数月前讨论相关议员议案时,众多同事都一致认为《保护海港条例》需要检讨,认为最理想情况是政府正面回应建议,并自行提出修订。
回归前夕通过 成政府填海“紧箍咒”
《保护海港条例》是于1997年回归前数天,由时任立法局议员陆恭蕙以私人条例草案形式提出并获通过,条例“设定一个不准许进行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初时只涵盖维港两岸,但1999年经修订后,范围扩大到东至鲤鱼门一带,西至青衣岛北岸。条例被认为是政府填海“紧箍咒”,基于2004年终审法院司法覆核案裁决,政府在维港填海要有“凌驾性的公众需要”,计划须合乎“有强大的迫切性”、“最低限度”、“无另一合理解决方法”等多项要求,难度极高,自此政府近乎放弃在条例限制的范围内填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