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允律政人员“升仙” 离职后失头衔 何君尧批吝啬:伤害自尊

撰文: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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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2021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日(8月9日)举行第二次会议,讨论政府所提出的修例建议,允许律政司工作的律政人员(legal officer),有资格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俗称“升仙”)。委员会今日完成讨论及逐条审议工作,主席容海恩预告未必有下次会议,草案料在8月25日的大会上恢复二读辩论,委员如有修正案建议,须在8月16日或之前提出。
会议期间,有多名委员关注到在修例后,律政人员如获资深大律师名衔,一旦离职就无法保持,吸引力太低。其中,本身是律师的何君尧批评相关做法“畀啲唔畀啲”,太过吝啬,如同“嗟来之食,伤害我嘅自尊”。

何君尧:不应分成“A货、B货”

何君尧指,原则上支持是次修例,但认为现代精神“唔应该分太多名誉、标签”,只要有能力、声望、认识的人,都应一视同仁看待。他指在新安排下,“资深大律师”之中都有分循以往旧有途径获取名衔的资深大律师、因教学或其他公职身份而获取的“名誉资深大律师”(目前香港只得港大法律学者陈文敏一人具此头衔)、一旦离职就无法再保持头衔的资深大律师。何批评,这是将资深大律师再分成“A、B、C货”。

何君尧认为,只要才德兼备,就不应该区分那么多,“唔要ABCD货,系就一只货”。他指:“唔在职就搣你柴,好伤害我哋律师嘅自尊。一系就唔好放,一放就慷慨啲,畀得人就唔好收啦,咁样好伤害我自尊,系嗟来之食。”

另外多位议员包括自由党党魁钟国斌、建测规园界谢伟铨、具法律背景的民建联周浩鼎及独立建制派谢伟俊,都提出类似观点。其中周浩鼎提醒,是次修例的本意之一是鼓励律政司内的法律专业人员取得资深大律师头衔,留住人才,但如果离任后不能保留头衔,是否仍具有吸引力,值得政府思考。

署理副民事法律专员廖冠华回应指,是次修例主要考虑是基于公平公正、选贤任能的原则,但因为政府不希望是次修例范围太广,影响私人市场,举例指如果一名获得资深大律师名衔的人员,本身并未得到大律师资格,在离开律政司工作岗位后私人执业,却又能够以“资深大律师”名义行事,可能产生混淆。他又指,律师与大律师专业的区分,涉及的影响太大,不是政府是次修例希望触及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