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去年接12宗投诉涉26指控 涉疏忽处理钞票证物
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今日(7日)向立法会提交2020年年报,显示去年12宗有关廉署或其人员的投诉,涉及26项指控。委员会经审议后有3宗投诉内的3项指控查明属实,共涉及4名廉署人员。上级人员最终向1人作出书面警告、向2人作出口头警告及向1人作出训示。
其中一个个案,廉署人员将行动中检取的人民币钞票发还予当事人后,当事人发现,证物袋内的金额竟与证物表所记录的金额有所不同。
委员会于2020年接获12宗对廉署或廉署人员的投诉(涉及26项指控),而2018年和2019年接获的投诉则分别为11宗(共涉及23项指控)和14宗(共涉及68项指控)。在2020年受理的指控中,15宗涉及廉署人员疏忽职守、7宗涉及行为不当、两宗关乎滥用权力,两宗则是关于廉署的工作程序有不足之处。
委员会在2020年审议共11宗涉及21项指控的投诉,当中3宗投诉(占总数27%)涉及的3项指控(占总数14%)证明属实。
拘捕行动期间检取钞票 发还后发现与记录金额不相同
其中一个个案,投诉人是一宗贪污案件的涉案人士之一,在一次行动中被一名调查主任(主任C)和一名助理调查主任(主任D)拘捕。廉署在搜查投诉人的住所和办公室期间,检取了一些人民币钞票和其他物件,主任D在主任C监督下点算有关钞票,然后把钞票放入防干扰证物袋,并在袋上及检取证物表记录钞票总值金额。
投诉人最终被控多项贪污罪名,惟经审讯后获裁定无罪。投诉人后来联络主管个案的一名高级调查主任(主任E),要求廉署向其归还先前被检取的所有物件。当主任E安排投诉人领回部分被检取的证物时,即场发现防干扰证物袋内的人民币钞票面额总值与袋上及检取证物表所记录的金额有所不同。投诉人指控主任C和主任D疏忽处理其被检取的人民币钞票。此外,投诉人亦指控主任E拒绝向他归还其余被检取证物的行为有欠专业。
主任D相信,自己是在点算过程中误把7张人民币五角钞票当成人民币五元钞票,因此在防干扰证物袋及检取证物表上记录了不正确的金额,而主任C并未察觉有关错误。另一方面,调查显示主任E曾向投诉人充分解释,因部分被检取证物与同一宗贪污案件另一涉案人士的案情有关而须予保留。最终,针对主任C和主任D的指控证明属实,但针对主任E的指控则不成立。委员会通过有关评估,并同意应就主任C对下属监管不力及主任D的疏忽处理/记录检取证物,分别向他们作口头警告。
涉未及时通知投诉人调查结果、举止无礼
另一个个案,投诉人作一宗贪污举报,廉署委派一名高级调查主任(主任A)调查,最后并无发现贪污或其他罪行的证据,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通过廉署无须就案件采取进一步调查行动。在小组委员会通过结论约一周后,投诉人致电主任A查询案件进展,当时获告知调查结果。投诉人不满有关结果,指控主任A未有彻底进行调查,并不合理地告诉他没有足够证据指证该宗贪污举报的涉案人士。投诉人亦指控主任A未有以书面或主动通知他调查结果。
廉署执行处内部调查及监察组(L组)经调查后,信纳案件已作彻底调查而无发现贪污或其他罪行的证据。主任A解释,当时忙于处理其他案件的调查工作,以致未能在得悉小组委员会的结论后数天内把有关结果通知投诉人,投诉人亦未要求廉署以书面通知他有关调查结果。最终L组裁定,除未有主动及适时地把调查结果通知投诉人一项外,其余均不成立。L组认为,主任A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早联络投诉人,上级人员据此向主任A作出训示。
另一个案,涉及一名助理调查主任(主任B)到访某政府部门的总部大楼执行公务离开期间,任职该部门的投诉人走近主任B,询问他逗留大楼内的原因,然后陪同他到大楼出口处。临离开前,主任B在大楼出口处对投诉人作出冒犯举措,表现无礼。投诉人感到被冒犯,其后投诉主任B。
L组其后接见主任B,后者承认在有关事件中对投诉人无礼,解释当时投诉人催促他离开大楼及坚持陪同他到出口处,使其感到烦燥,他对自己的冲动行为深感懊悔。投诉人的指控证明属实,L组认为主任B的冲动行为有负廉署人员应具备良好行为操守的期望。委员会通过有关评估,并同意应向主任B采取纪律行动。其后,廉署向主任B作出书面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