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改制|政府提修订 资审会8人上限 选委可提名5立会参选人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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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2021 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今(30日)召开会议,审议由政府提出的多项修正案。政府在多个范畴提出修正案,其中就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提出修订,将资审会的人数上限从5人增加至8人,特首须同时委任1至3名非官守成员,其中一名官守成员出任主席,并指明不得就资审会作出的决定提起诉讼。
法案委员会早前曾激辩选委在立法会选举可提名的数目,政府提出修订,指明选委可以不同身分提名候选人,包括在地区直选以选委及直选选民身份分别作提名,最多可交5份提名表格。

订明资审会决定不得兴讼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在会上简介政府提出的多项修订。就强化资审会职权和组成方面,当局建议列明资审会成员上限由5人增加至8人,特首除了委任主席及二至四名官守成员外,须同时委任1至3名非官守成员。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首席助理秘书长杨乐诗解释,资审会其中一名官守成员将担任主席。至于资审会和选举主任的分工,当局建议明确规定由资审会负责在宪报上刊登获有效提名公告,若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在投票日之前丧失资格,资审会亦须负责在宪报刊登有关“DQ”的公告。

经民联主席、工程界议员卢伟国指,政府就资审会的修订令分工更明确,他追问资审会会否设秘书处,协助资格审查工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指,政府内部正研究有关建议。

政府提出修订,订明选委可在立法会选举提交最多五份提名表格,以地区直选为例,选委可以其身分在任何一个地方选区提名一名候选人,再以其地方选区选民身分在其所属地方选区提名另一名候选人。

叶刘坦言不明为何选委可提名五票

谢伟俊及经民联梁美芬早前曾就选委提名数目事宜,在委员会上驳火。政府就此提出修订,订明选委可在立法会选举提交最多五份提名表格,以地区直选为例,选委可以其身分在任何一个地方选区提名一名候选人,再以其地方选区选民身分在其所属地方选区提名另一名候选人。

新民党主席叶刘淑仪坦言,不理解选委可最多获五张提名票的理据,若1,500名选委可提名5票,是否意味选委最多在立法会选举可提名逾7千人。邓忍光回应指,当局在作出有关修订时,已向中央了解草拟《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原意。工联会黄国健赞扬政府从善如流。

拒借处所作票站 罚款增至五万元

根据原条例草案,总选举事务主任可规定任何目标处所(即接受政府资助的学校及机构)的业主或占用人提供该处所作投票站或点票站,该占用人或业主若不遵从规定,可要求该占用人或业主缴付定额一万元罚款。当局就此罚款金额提修订,称因应议员指罚款一万元阻吓力不足,建议将罚款额增至五万元。谢伟俊关注追讨罚款的程序,担心按现时追讨方式,或令条例成为“无牙老虎”,又指香港已成“走数之都”,公营医院已有很多病人“走数”,他建议透过附例加强追数。杨乐诗解释现时追讨罚款程序,称政府会先向违规者发出一般缴款单,若该人拒绝缴付罚款,政府可循小额钱债审裁处追讨,若诉讼任何一方不满审裁官的命令或决定,可以向小额钱债审裁处申请覆核,或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上诉许可。

另外,政府因应考虑到饮食界功能界别选民人数的最新估算为140人,最终决定将饮食界纳入其中一个须优先登记的功能界别。

候选人投票日前逝世或被DQ 选举将继续进行

根据条例草案原文,一旦有立法会参选人在提名期结束后至选举日前之间离世或丧失参选资格,选举程序须中止,有关做法惹建制派关注,38名议员更向政府发联署信,最终政府建议修订,订明如地方选区及功能界别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在提名期结束后但在选举投票日前逝世或丧失资格,选举程序不会终止,安排与选委会界别一致。

工联会麦美娟早前多次在法案委员会会议敦促政府,规定参选人参选时须提交有关BNO或外国国籍等资料,政制局最终未有接纳有关意见。(资料图片/张浩维摄)

拒明确要求参选人交代外国国籍资料

工联会麦美娟早前多次在法案委员会会议敦促政府,规定参选人参选时须提交有关BNO或外国国籍等资料。政制局最终未有接纳有关意见,并建议维持现行条文的草拟方式,为资审会提供最大的灵活性,容许资审会可要求候选人提供任何资料。

政府亦修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有关禁止煽惑投废票或不投票等条文,有议员建议当局在条文清晰界定煽惑行为的意图须为操纵、破坏选举。政制局拒就此提出修订,称要举证一个藉公开活动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的人,同时具有“操纵、破坏选举”的意图,在实际执法时将面对很大的难度,很有可能间接令政府不能按照经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及二有效规管选举活动,故不会就此修订条文。

下周一会议再讨论三项修订

曾国卫在会上表示,政府曾就三项修订作进一步疏理,下周一(5月3日)会议方可再讨论,包括资审会决定不可提出诉讼安排、终止地区直选及功能界别选举的要求,以及委任授权代表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