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员宣誓|《南早》引消息指“不够爱国”或遭DQ 设机制供辩解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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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因应港区国安法及人大释法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的研究踏入尾声,区议员将纳入宣誓范围,草案将于农历新年后提交立法会,民主派忧区议员宣誓或会触发DQ潮。《香港01》综合多个消息渠道,获悉修例主要内容有“三不”,包括不设追溯条款、不会列明违誓的刑事后果,以及誓词不会与立法会议员誓言有差别,同时条例将会列明由特首指定人员负责监誓,以保留一定弹性。
《南华早报》今天(10日)引述消息,称政府将设内部机制,区议员可在褫夺议员资格前,就指控作出辩解,又指政府会检视区议员过去的言行,若“不够爱国”,也会有可能被DQ。

《南早》引述消息指,区议员将需要宣誓,若过往有言行被视为不够爱国或威胁国家安全,也会被褫夺资格。

《01》早前引述消息人士指,为保留弹性,条例只会列明由特首指定人员负责监誓,一般来说,料特首会委派民政事务局局长为区议员监誓。《南早》则指,特首将指明民政局官员负责监誓,有权力裁定区议员的宣誓是否有效。

知情人士早前向《01》指,今次修例主要分三大部分,包括区议员宣誓的法理理据、宣誓的形式,以及对违誓者的处理。修例将列明,区议员一旦证实违反誓言,即被褫夺议席,但不会列出刑事惩处,例如检控有关人士作虚假陈述等。该人士解释,本港法例本身已有法例规管发假誓行为,故毋须多此一举,加上区议员宣誓属政治立场宣示,过往经验所知,对这类理念性的申述难以提出检控,“违誓者可以说他宣誓时的确真正拥护特区,你很难提出实质证据,证明他宣誓时讲大话、发假誓。”

至于宣誓的形式,例如届时会以个人抑或集体方式宣誓、何人为监誓人等,消息人士指,为保留弹性,条例只会列明由特首指定人员负责监誓,而一般来说,料特首会委派民政事务局局长为区议员监誓。同时,条例会规定区议员宣誓须符合的条件,例如态度要庄重,誓言要准确等,但不会规定须全体或个别宣誓,“实体执行细节相信会等立法会通过修例后,才由民政事务局发指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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