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郑指选举比协商好 梁振英:如美国傀儡当选特首,还要选举吗?

撰文: 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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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选举明年举行,全国政协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接受《香港01》专访时提到,《中英联合声明》及《基本法》均清楚列明,特首可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并由中央政府任命,认为若宣布特首改由协商产生,毋须修改《基本法》。
现任特首林郑月娥今早(19日)被记者问到有关说法,林郑表示历任行政长官均透过选举产生,认为未来应继续沿用。她亦提到,中央人民政府对按实际情况、循序渐进达至普选的诚意路人皆见,但实际上有部分香港人士阻止民主进程。
梁振英在facebook再发文,称香港近年的“实际情况”,就是主要的反对派政治人物否定中央的权力,继而勾结外国势力,“成群结队去美国登堂入室,和美国官员勾肩搭背”,甚至要求美国政府制裁香港。他反问,如果这“实际情况”导致美国政府的傀儡当选行政长官,“我们还要选举吗?”,又称“有没有炼爆?反对派心中有数”。

对于梁振英提出特首可经协商产生,林郑月娥今早被问到是否民主进程“开倒车”,就表示历任行政长官均透过选举产生,由最初特首选委会的400人增至1,200人,到2014年提出容许在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下,一人一票选出特首,“中央人民政府对推动第45条,按实际情况、循序渐进达至普选的诚意,是路人皆见的,但发生甚么事?是实际上有部分香港人士阻止民主进程”。

她表示,当香港的实际情况出现很高风险,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影响“一国两制”的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府要采取行动当然理解,政府亦会配合,但目前而言如何改变,没有具体细节交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基本法》第45条

林郑月娥又指,无论从历史发展、社会效益的角度,特首以选举产生均比较好。她亦指出,一场选举的好处不单是选出行政长官,而是在选举过程,让候选人向社会交代其施政方向。但她称,“字面上真系可以协商,所以我唔可以话有人依家提出协商,系违反《基本法》”。

梁振英:实际情况是反对派“不认祖不归宗”

梁振英在帖文反驳,香港近年的“实际情况”,就是主要的反对派政治人物“不认祖不归宗”,“不去北京不入中联办”,坚持“去中央化”,否定中央的权力,继而勾结外国势力,反问“如果这‘实际情况’导致美国政府的傀儡当选行政长官,我们还要选举吗?”

民主党前立法会议员黄碧云昨日则批评,特首由协商产生是民主大倒退,不但违反《基本法》循序渐进、迈向普选的原则,更与香港主流民意背道而驰。她对梁振英说法表示惊讶及不满,质疑他选择性引用《基本法》第45条条文,意图为协商产生特首鸣锣击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