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汤家骅:有人持续挑战中央底线 料类似执法行动陆续有来

撰文: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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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昨日(1月6日)拘捕53人,指他们组织或参与去年7月的民主派初选,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中的“颠覆国家政权罪”,是历来针对民主派最大规模的搜捕行动。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于港台节目表示,即使国安法无追溯力,也不代表之前的行为不能被一并考虑。他相信,类似的执法行动不会是最后一次,因有人持续在挑战和测试中央治港的底线。

▼逾50名民主派初选参选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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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打劫为喻:有策划过程 即使行动流产也属犯罪

汤家骅指,香港过去一年半经过重大政治动荡,社会有强烈政治氛围,不断测试中央行使主权红线,引来执法行动,个人而言对事件感到可惜,但也不觉得特别奇怪,相信要到社会适应这条红线,不去挑战、测试后,社会才会平静下来,相信类似执法行动不会是最后一次。

他表示,从法律角度,即使国安法无追溯力,“犯罪意图”不一定要法例通过之后才可计算,因为意图可以是长年累月之下产生,法庭也可以从被告过往的言行,判断其于法例生效后有没有犯罪的意图,这原则在普通法之下适用。

警务处国家安全处高级警司李桂华昨日以打劫为喻,指驾车不犯法,驾车去打劫才犯法。汤家骅称,他会稍为修改这个比喻:如果有人写下十大步骤,精心策划打劫银行,最后工序是入银行打劫,准备好所有工具,但最后一刻发现银行因疫情关门,行动流产,但这不等于无犯罪,因为行动都经过详细策划,所以也是意图打劫银行,此一原则适用于所有刑事罪行,包括国安法。他要指出的是,“初选”本身不一定违法,但如果背后图谋属非法,那之前的策划过程及相关准备行动也可能被视作违法行为。

不过汤家骅提到,现时十分关注一个争拗点:“非法手段”何在。他指,国安法第22条“颠覆国家政权罪”提到“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到底“其他非法手段”的范围有多阔、否决所有财政预算案是否一种“非法行为”,预料是法律上的争议焦点,但他表示目前比较难看到一个明显的“非法手段”,因为从法律上分析,“非法行为”一般是指涉及刑事行为、有相关犯罪意图。

汤家骅又于商台节目上提到,是次事件不旦受到香港关注,国际间亦正注视,警方有必要再进一步解释。

汤家骅。(资料图片)

梁家杰质疑:政府准备不足就执法 剥夺被捕者人身自由

公民党主席、资深大律师梁家杰提到,昨日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李桂华都没有提一项非常关键的元素:国安法第22条的前设,是必须“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作出相关行为。他指,初选发起人戴耀廷的文章,几乎是“发梦说话、小说”,初选只是民主派为减少浪费选票之举,两者根本拉不上关系,而相关行为也不是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什么叫作“其他非法手段”政府也无法说明。他质疑,初选明明是合法手段,到底如何违法,除非政府觉得“想选赢”就是颠覆。

梁家杰又指,《基本法》第73条所指的立法会职权“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从来没有说明怎样才是符合职权、怎样是不符合,根本没有明确界线,一场引起如此大关注的起诉,政府连解释都不清楚。他又引述前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于2005年的说法,指《基本法》第49至53条,是体现行政立法互相制衡的原则,因此梁家杰不相信否决预算案就会是一种“颠覆”。不过他坦言,国安法是绕过香港三读立法程序、直接套在香港身上的法例,没有一套客观准绳的法律原则,不少字眼都相当暧昧,变相执法者主观操作空间无限大,通俗而言就是“万能key”,可以按政治需要任意演绎。

现时国安法下,4名因不同罪名被起诉的人士都未获保释,外界关注今次被捕的53人会否被长时间关押。梁家杰指,“颠覆国家政权罪”是国安法内的严重罪行,警方理应有充足的调查、证据、能明确交代涉案人士做了什么“非法行为”才行动,但现时警方似乎“仲钓紧鱼”,准备未足之下就立即剥夺53人的人身自由,这不是常人可接受的执法方式。他又质疑,如当局最终落案起诉53人,在现时说法不清不楚之下,最终可能会大改起诉书内容,但被告就白白因为原先所涉罪行被关押一段时间,这是肆意剥夺市民人身自由。

梁家杰。(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