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释|汤家骅:涉违国安法非不可保释 辩方需证被告不重犯
终审法院昨日(31日)处理,律政司就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以及诈骗案保释的上诉。控方认为,《国安法》控罪性质严重,与谋杀罪及叛国罪相似,法庭一般不会在这些案件中批准保释,保释门槛亦应要比一般案件高,不能承受被告潜逃或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终院法官最终批出上诉许可,排期2月1日正审,同时下令再度还押黎智英。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今日(1日)接受电台访问时指出,根据《国安法》第41条列明,检控要由律政司书面同意,但不影响犯罪嫌疑人申请保释,即是犯了《国安法》的人,并非一定不可保释。
汤家骅于香港电台节目《千禧年代》表示,根据《国际人权公约》规定,在确保被告可如期应讯的前提下,审讯前应给予保释;而《国安法》第4条写明《公约》同样适用,认为有关基本原则并无改变。
他又解释,本地法庭在考虑是否就刑事案件批出保释时,会考虑被告会否潜逃、会否干扰证据及证人,以及会否再犯。而《国安法》就涉及多一个要求,法官必需信纳被告不会再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因此举证责任由控方转到辩方,由被告证明不会再犯。对于控方指《国安法》削弱“假定保释”原则,汤家骅表示不同意,认为是令保释门槛提升。
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汤家骅又引述《国安法》第5条,指被告在未经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质疑为何不能保释。昨日有媒体引述控方于庭上指,《国安法》条文没有“无罪假定”,因此法庭考虑保释条件时不能跟一般刑事案件相提并论,汤家骅在网上撰文驳斥律政司“真丢脸”;其后律政司晚上发出澄清声明,指报道并没有准确地反映控方陈词。汤家骅称,不想深究律政司有否讲到,只想强调“无罪假定”是普通法及“一国两制”下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不可以轻易削弱。
另外,大律师公会副主席、资深大律师叶巧琦于同一节目上表示,终审法院批出上诉许可的理由,是基于原讼庭的裁决为本案核心,若给予黎智英保释,就等同确定原审法官的裁决。叶巧琦对此感到奇怪,指每一宗上诉本应就是针对法官决定的对错提出争议,而终院就被告的重犯机会、会否弃保潜逃、控方案情等多方面因素都没有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