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英政府曾实施“官方记者证”制度25年 1971年因两大考虑取消
警方今日(23日)修订《警察通例》中“传媒代表”的定义,只涵盖已登记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GNMIS)的传媒,或国际认可及知名的非本地传媒,如只持有香港记者协会和香港摄影记者协会的会员证,不再符合警方“传媒代表”的定义。
记协表示,此项修订变相由官方界定何谓记者,严重影响采访自由及新闻自由,又指所有证件均按照会章规定发出,审批过程严谨,并无滥发情况。
其实港英政府曾有一段长时间发放“官方记者证”,然而在1971年取消。
战前查审内容 战后施压阻散播“不当内容”
官方对“记者”身份和传媒的操管,可追溯到近一世纪前的殖民地管治时代。港英政府在1928年起,由华文报纸检查处审查报纸内容,战后则以追责施压的方式制止报刊发放官方“不认可言论”,同时以官方记者证限制传媒自由。
例如六七暴动前后,政府新闻处一律不会向左派报刊签发记者证,左派报刊的记者需要负上“无牌采访”的风险。当时三份左报均因刊登批评政府的言论而被查禁,《新午报》被指触犯《警察条例》第62条,《香港夜报》触犯出版管制条例,《田丰日报》则触犯煽动条例。
官方记者证面世于1946年 1948年由新闻处统一发证
资深传媒人郑明仁曾在报纸专栏撰文,表示港英政府曾有一段长时间实行“官方记者证”制度,到1971年取消。
港英政府在1945年从日本手上收回香港后,在港委任新闻官,专责联系记者及发放消息,1946年已向个别记者签发记者证。1948年,西环永安公司货仓大火,有外籍警官拒绝华文媒体记者采访,令报界不满,因此由新闻处统一向记者发出记者证,让前线警员识别记者身份。
1950年共发出252张记者证
当时政府新闻处发出的记者证数目并不多,以1950年6月数据为例,共发出了252张记者证,涵盖主要报章、通讯社、周报等媒体。当时的新闻处处长建议,将记者证数目限制在250张。
七十年代报业兴旺 记者证制度形同虚设
然而六、七年代香港报业开始走向兴旺,全盛时期有过百份报纸,申请记者证的人数大增,如果只向部份传媒发出记者证,会被批评厚此薄彼,给予部份传媒特别权利,因此新闻处倾向没有限制地接受申请。
在此情况下,“官方记者证”与没有记者证并无太大分别,因此港英政府在1970年决定停发记者证,1971年实施。
华德:停记者证与英国看齐 充份表现新闻自由
时任新闻处处长华德就在1970年一封致报馆编辑的信件提到,港府发放记者证制度引起误会,亦未能达致良好效果,因而决定放弃该制度。同时,他表示:“政府停发记者证的决定,将与英国的政策趋于一致,英国毋须政府发记者证即可采访新闻,此点充份表现英国的新闻自由。”
华德在信中建议,各传媒机构自行为旗下记者签发证明文件,“即使是一张普通卡片的形式亦无不可”,亦即是现时各传媒机构发出的记者证。
记者协主席麦燕庭向《香港01》补充,到了1970年代中期,政府及警方承认记协发出的记者证,但就没有明文规定,可说是约定俗成。
自此之后,港英政府只会在特定场合,例如英女王访港、九七回归大典等场地,才会发放特定记者证,让各机构派出指定记者进场,其他一般场合均没有限制。自此,有关传统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