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林郑下台”违国安法?保安局:视情况而定 言论自由非绝对
《港区国安法》于6月30日正式刊宪并生效,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7月初曾举行联席会议,讨论相关事宜。
保安局今(23日)回复议员信件时指,对于有个别口号会否触犯国安法,须视乎个案的事实与情况而定,又强调言论和表达自由在香港受法律保障。但该等自由并非绝对,若行使自由时涉及非法行为,便超越受法律保障的界线,可受法律制裁。
法院审案时会对《国安法》有关条文作理解
保安局表示,法院在审判有关案件时,会对《国安法》的有关条文作出理解,与处理《基本法》、《中国国籍法》及其他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一样。法院在适用《国安法》的规定时,会考虑该法的立法目的、上文下理,并参考其他有关资料。而在理解《国安法》中“国家安全”一词的意思时,须考虑该法第一章总则所列出的立法目的,和全国人大的相关决定。
保安局在回信中强调,言论、新闻、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离境、私隐等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而是可以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等理由受法律限制。
违国安法者永远丧失参选资格
至于参选资格的问题,保安局指出,《国安法》第35条规定,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特区举行的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出任香港特区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该规定没有就被判犯罪者丧失资格设定时限,可被理解为永远丧失资格。局方又手,现行《立法会条例》(第542 章)第39(1)(c)条也规定,已被裁定犯叛逆罪的人即丧失在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及当选为议员的资格。
保安局强调,《国安法》第14条第2款订明,香港特区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至于执行有关决定的机构或人员的行为是否同样不受司法覆核,需要看有关个案的事实及情况而定。
执法人员执行《国安法》决定可受司法覆核
有关警务人员执行《国安法》职务的问题,保安局指,警务人员是按照法律执行职务。《国安法》第43条订明,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七项列出的措施,而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国安委已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该等实施细则具有法律效力,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执法人员须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行使获赋予的权力,其决定可受司法覆核。
局方强调,市民如发现警务人员有不当的行为,或对警务人员的行为有意见,可按现行机制向投诉警察课作出投诉,市民亦可按其个别情况咨询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