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公会指基本法清晰界定三权分立 谭耀宗:香港是行政主导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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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郑月娥和教育局局长杨润雄日前指,香港并无三权分立,讲法与两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有矛盾。大律师公会今天(2日)发声明,指《基本法》48条、59条、64条、73条、80条和85条的条文,已淸晰订明和界定三权分立,认为特首林郑月娥及教育局局长杨润雄指香港特区不是在三权分立原则下运作,是没有根据。
曾任《基本法》草委的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表示,香港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一直没有改变,批评反对派拿“三权分立”进行政治炒作。他指,按《基本法》中特首是行政机关首长,虽没写明“行政主导”,但在权力分配上,特首和行政机关的分量会重一点,但仍要受立法机关监督。

特首林郑月娥和教育局局长杨润雄日前指,香港并无三权分立。(资料图片)

大律师公会指出,林郑和杨润雄的言论偏离了过往不少法庭阐述香港特区政府架构的权威案例,该些案例均属香港法律的一部分。这些言论亦与两任首席法官过往作出的声明有所偏离,令公众揣测政府在现行宪制及法律框架下究竟是如何运作。

大律师公会表示,在“三权分立”原则下运作的政府有行政、立法及司法三个分支,各分支理应独立行使它们各自的权限,并实施相互的权力制衡,从而避免权力过分集中,防止滥用,以达至加强法治的目的。

公会续指,行政、立法丶司法的权限与功能已在《基本法》第四章的不同部分清楚界定,包括《基本法》第48条,行政长官领导香港特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和政府政策;《基本法》第59条,特区政府为香港特区的行政机关,并根据第64条所述,向立法会负责;《基本法》第 73 条,立法会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基本法》第80条,法院行使香港特区的司法权,并如第85条所述,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公会称,在法院的法律程序中,尤其是在司法覆核程序,政府经常依据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的不同职能,作为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立法会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的抗辩理由。
 

大律师公会会长戴启思(欧嘉乐摄/资料图片)

林郑月娥在9月1日指香港特区没有三权分立时引述两点理据,当中指出香港特区的权力来自中央人民政府,而行政长官办公室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公会则指,香港特区通过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这说明了香港特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制秩序中的地位,这丝毫不影响《基本法》中有关香港特区如何进行地方管治的明确规定。

另外,林郑解释香港没有三权分立时,指出法院处理的是法律问题而非政治问题,后者是行政或立法机关的事务。公会的声明称,有关原因不能支持香港特区没有三权分立的说法,法院处理法律问题是三权分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这观点承认,某些职能已委托给行政或立法部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在没有司法干预的情况下行使。
 

谭惠珠:香港宪制架构是行政长官负责制

除了谭耀宗,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亦表示,香港的宪制架构并非外国的“三权分立”,而是行政主导。谭惠珠说,香港的宪制架构是行政长官负责制,基本法第43条说明行政长官负责执行基本法,并向香港特区和中央政府负责,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机关,有不同职能,但不是外国的“三权分立”。

她说,行政和立法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衡,司法机关是司法独立和审判独立,审判时可以用普通法原则。她又认为“三权分立”是法庭审理案件时运用的原则,并非政治架构的设定。

唐英年手指三权分立争议常被炒作

全国政协常委唐英年指,行政长官一直在宪制上是特区之首,在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机关都有其功能,三个机关同时是独立运作,制度行之已久,亦行之有效。他举例指,司法机关人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处理案件时则维持独立性,不受任何人干扰。唐英年说,有关三权分立的争议每隔几年就被炒作,相信对政府实际运作影响不大。

范徐丽泰:可称“三权分工”

全国人大前常委范徐丽泰表示,已故领导人邓小平曾指,香港不会行西方三权分立模式,过往教科书只写有三权分立的概念,但就没有定义,可能让人误会为西方的三权分立,实际上行政长官一直是香港的最高首长,三权负责不同工作,可称为“三权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