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搜查令覆核案 李柱铭等五人败诉 张达明指警须设机制防滥权
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前主席何俊仁及杨森等5名民主派人士,于去年被指参与未经批准集会被捕,警方于检取五人电话的两个月后,方向法院搜查电话申请手令,手令容许警方搜查电话内的“所有数码资料”,五人质疑手令容许搜查的范围过阔,入禀提出覆核并要求撤销有关手令。法官今天(20日)裁定李柱铭等人败诉,并须缴付讼费。
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接受查询时指出,是次法院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建基于法院对警方的信任,认为无须于手令之上硬性加上限制。张达明认为,警方须设机制和措施,防止警员滥用权力,例如容许律师代表监察搜查过程。
法院判决基于对警方的信任
代表李柱铭等五人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表示,是次手令容许搜查的范围过阔,可搜查手机中的“所有数码资料”,认为手令中应列明搜查的界线,例如被搜查资料涉及的期限。
法官在判辞中指出,正因手机的功能广泛,或会遭罪犯用作非法通讯,手机内储存的数码资料,亦可能成为证明他们曾参与犯罪行的有力证据,不过强调面临这新科技的挑战下,法庭需保障市民的私隐,特别在无手令下取阅他人手机内容,更是要谨慎处理。
法庭续指,若警方需查阅疑犯的手机资料,必须先取得手令,并要在合适环境下进行,除非会严重影响调查,否则必须知会受查人士,以保障搜查不至于无任何限制,惟要求警方列明所有搜查内容详列于手令,实际操作上有一定困难。法官强调,警方获取手令并不代表他们能任意查阅,他们在检取资料时必须合理,故若有些程式或档案他们不应查阅,亦应列明在手令上。
张达明认为,是次法院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建基于法院对警方的信任,形容法院现时与警方是“讲个信字”,无须于手令之上硬性加上限制,但同时亦不代表警方可以随便搜查与案件不相关的内容。张达明指,法院没有著墨于警方有否机制阻止警员滥用手令,亦没有处理申请人申请法律保密特权的问题,为是次判决“留下尾巴”。
张达明认为,警方须设机制和措施,防止警员滥用权力,例如可参考警方搜屋的程序,容许律师代表监察搜查过程,若律师当场发现有争议,可代表当事人即刻提出要求终止。
警申请手令搜查警总 借此查黄之锋、周庭等手机
警方搜查被捕人数码资料内容的案件也早有先例;其中黄之锋、周庭及林朗彦被指去年“6.21”参与包围警总,被控煽惑、组织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共3罪,警方分别于去年9月3日、10月2日、10月31日及11月6日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要求搜查湾仔总察总部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内所有电子内容,借此查看黄之锋和周庭被警方检聚、存放于警总的手机。二人早前入禀,要求法庭裁定所有警方透过手令获取的资料均属非法,并要求警方归还手机,案件仍在审理当中。
另一宗案件是岑永根案,岑永根等民阵5名成员在2014年7月1日的游行被捕,并遭警方没收手机,查阅手机内的资料,质疑警方做法侵犯市民私隐,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于2017年就案件颁判词时提到,法庭需在保障私隐及执法之间取得平衡,指智能手机存有大量个人资料,认为警方若非在紧急情况,必须先取手令,才可查看市民手机的内容。
警方不服裁决并提出上诉,上诉庭于今年四月裁定警务处上诉得直,不过在判词说明,警方只能在紧急和手机仍未自动上锁的情况,才能在没有取得法庭手令下查阅手机,同时必须合符4项条件,方能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