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前京官徐泽撰文批“司法独大” 质疑李国能观点违基本法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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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月底通过“港版国安法”草案前,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曾发文质疑,由特首指定法官审理国安案件损害香港的司法独立。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前港澳办副主任徐泽今日(6日)撰文反驳,指《基本法》规定的特区政治体制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非“三权分立”,任命法官是香港基本法赋予行政长官的重要权力,有关安排无损司法独立。

香港回归后首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GettyImages)

称香港非行“三权分立”

徐泽以“由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审理国家安全案件 ‘损害香港司法独立’吗?”为题撰文,指行政长官不止是行政机关的首长,更是特区首长,所担负的责任决定了行政长官是特区执行《基本法》的第一责任人,其被赋予的职权中就包括任命法官。

徐泽指,李国能通过判例建立了香港法院的宪法性管辖权,也就是违宪审查权,努力营造“司法独大”、“司法至上”,硬是把行政长官视为只是行政机关首长,他才能得出“行政长官指定法官是行政干预司法,损害司法独立”的看法。徐泽批评,这正是长期以来,香港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对特区政治体制的错误理解,“即把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扭曲为‘三权分立’体制的主要原因所在。”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徐泽。(港澳研究会)

徐泽:特首任命法官具实质性

徐泽又指,法官的任命权或不任命权在行政长官,此权力是实质性的,不是程序性的,而根据《基本法》第88条规定的独立委员会有推荐权,行政长官应在该委员会推荐名单中作出任命决定,推荐权不能演绎为决定权,行政长官有权不接受该委员会作出的推荐,要求其重新推荐,直至行政长官接受并作出任命,“由此也可进一步理解,香港国安法关于行政长官指定审理国安案件的法官,在指定前可征询特区国安委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规定,与《基本法》有关规定在法理上是一致的,是行政长官权责范围内的事项。”

他指,特首任命法官前,还要征询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这就更加体现了国安法尊重和维护特区司法体制的立法精神。因此说,李前大法官的担忧可以不必了。”

(资料图片)

徐:《基本法》没赋予港法院“宪法性管辖权”

至于司法独立,徐泽认为,这是指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个人或机构的干涉,司法人员的履职行为不受法律追究等,但司法机构并不因此就有权拒绝来自其他方面的合法制约,司法机构并不因此可以变成一个自把自为的独立王国,“司法机构如何组成,这就不是司法机构可以自行决定的,法官的任命权属于行政长官就是一个例证。更重要的是,尽管《基本法》赋予了香港终审权,但其司法机构仍只是一个地方的司法机构。”

徐泽强调,司法独立绝不是“司法独大”,更不是“司法至上”,“翻遍《基本法》,找不到《基本法》是香港‘小宪法’的依据,更没有赋予香港法院‘宪法性管辖权’的规定,李前大法官是香港法律界、司法界的‘领头羊’,应该知道言必有据,方为正道。”

徐泽在文末指,李国能及其响应者之所以提出了一些违反《基本法》的观点,“大概是因为他们从没有全面准确地理解‘一国两制’的宪制秩序是以宪法和《基本法》为共同宪制基础”,呼吁对方搞清楚宪法和《基本法》关系,“这是每个打算以香港为家、建设香港新家园的人,尤其是掌握公权力且身居要职的人必须掌握的基本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