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张达明:条文偏离现有法制 国安机构、人员不受法院管辖

撰文: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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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昨日正式刊宪生效,条文内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在社交网表示,港区国安法的法律文本比他所预想最差的情况还要差,是“没有最坏,只有更坏”。他形容,法律文本充满国内社会主义法制的特色,与香港普通法的精神及法律语言大相迳庭。
他举例指,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特区机构和组织的干涉、无须公开、不受法院监察。有别于一贯法治社会要求公权者须受独立法院监管的精神。另外,法例超越了国内域外管辖权只适用于中国公民的概念,兼管外国人;国家安全人员亦不受香港法院管辖。

张达明指,条文有许多内容都偏离香港现有法制。(资料图片/黄舒慧摄)

指法例超越过往法制思维

张达明指,法律文本充满国内社会主义法制的特色,与香港普通法的精神及法律语言大相迳庭,并将具中国特色的法治概念套用至香港。法律一方面强调国家机构及人员须遵守法律、保障人权(第50条),但实际上他们不会受特区的管辖或独立法院的有效监察(第60条)。例如驻港国安机构人员在收集情报时,可以在不受《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规管的情况下截取通讯。此举有别于香港一贯行之有效的法治精神,即公权者须受独立法院监管。

他又指,国安法超越了国内域外管辖权只适用于中国公民的概念,任何人(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的行为,只要触犯《港区国安法》,同属违法,只要该人踏足香港境内,即有可能被递捕及检控(第36-38条)。

张达明在社交网撰文分析国安法条文。(张达明fb专页截图)

国安委员会不受法院监察

个别条文方面,张达明指国安法第一条并没有就国家安全再作定义,表示国家安全的定义将采用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定义,涵盖范围包括传统的国土安全、军事安全,以及非传统的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等,包罗万有;第十条要求特区政府通过学校、媒体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他反问,日后学生是否需要熟读及明白为何诺贝尔奖得主刘晓波、维权律师余文生、秦永敏、王全璋等人的行为会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

有关中央设立的国安机构,张达明指,第十四条提到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将(1)不受任何特区机构、组织的干涉(即包括立法会、申诉专员公署等)、(2)无须公开,及(3)不受司法覆核(即不受法院监察)。他认为,这有别于一贯法治社会要求公权者须受独立法院监管的精神;第十九条指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开支不受立法会审批,而经由行政长官直接批准,他认为这偏离以往公共财政须由立法会批准的惯例。

有关分裂国家罪,第二十条提到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只要行为被视为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坏国家统一,即属犯法。他指,国际人权标准一般要求行为必须包括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才会构成分裂国家,以保障言论自由及和平集会等权利。

至于第二十二条指,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包括使用任何非法手段,他质疑范围可以非常广阔,例如组织未经批准的集会,若被视为严重干扰、阻挠特区政府依法履行职能,亦有可能违反港区国安法;此外,根据第三十五条,任何人被判决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不论是否情节严重亦不论是否主要犯罪者),便会被终身褫夺参选立法会、区议会或出任任何公职的资格。

张达明指,国安机构、人员不受香港法院管辖。(资料图片)

须证明被告不再犯方可保释 违现行制度

在司法程序方面,第四十二条规定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关人士不会再犯,否则不予保释。张达明指,此举偏离现行制度,即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关人士有机会再犯、弃保潜逃等,否则应予保释(presumption in favour of bail)。

张达明又指,根据条文,行政长官对法官的委任权属实质性及不受约束。过程中,行政长官可以咨询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及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但没有规定必须咨询,或咨询后须采纳有关意见,而由于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可以给予意见,无法避免该委员会不会对法官进行政治或忠诚度审查。

另外,他提到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自行根据证据及法律决定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是否涉及国家机密,而需要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而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张达明指,这意味究竟一个人所作的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有关证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由行政长官一锤定音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