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陈文敏:23条内容具体有优先性 促增“港版国安法”透明度
全国人大在两会通过“港版国安法”决定草案,授权人大常委会草拟具体法律,并根据《基本法》第18条,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直接在港宣布实施,有别于《基本法》第23条,由香港特区政府自行立法。
港大法律系教授陈文敏接受《香港01》访问时表示,23条条文具体表述本港的国安法“应自行立法”,相对于18条作为普遍引入全国性法律的条文,在法理上更有优先性,他担心由人大常委会为“港版国安法”立法,将改变《基本法》规定。
面对国安法势在必行,陈文敏认为,中央政府应增加立法的透明度,而无咨询港人的做法不理想。
陈文敏指出,一个法制内不时会有两条条文相互冲突,而立法用意较为具体、专门的条文,具有优先性原则。在《基本法》第23条及第18条上,他认为,23条是具体为了国家安全的立法工作而制定,而18条则只是普遍应用于如何将全国性法律在港实施,前者明显较有优先性,故国安法律理应按《基本法》要求,由香港自行立法。
他又指,《基本法》第23条的背景,是港人对内地制定与国家安全有关法例的标准没信心,当年才写在《基本法》内,交由香港自行立法。他质疑,如果可以由中央政府另行立法,会令23条中“自行立法”四字失去意义,变相有违《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原意。
根据《基本法》第2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等行为。
人大有权修改《基本法》 删“自行立法”字眼
支持中央立“港版国安法”的其中一个观点,指特区由全国人大按宪法成立,故中央绝对有权为香港立法。陈文敏认为,除了“有没有权”的问题,亦应探讨有否限制。他举例指,港府绝对有权力发出食肆牌照,但在授权食物及环境卫生署发牌后,亦不能随意由特首提出向某间食肆发牌,而人大正正是设立了《基本法》的条文,约束了他们不可随意帮香港立法,否则就是改变了“一国两制”构想。
他指,人大其实有权修改《基本法》,可于删去23条内“自行立法”的四字后才帮香港立法,认为这是相对尊重法制的做法。
至于是否有必要立“港版国安法”,陈文敏认为,本港的刑法已大致概括了有机会违反国家安全法例的行为,包括已有的叛国罪、煽动罪、暴动罪、《社团条例》等,而2003年港府的《基本法》23条立法建议,不少都是将现行法例加以整理而成,“我唔同意有人话现时有漏洞,无嘢保护”。
陈文敏担心新法例的有关用语空泛,例如何谓“外部势力”;和平示威活动会否被入罪,亦属未知数。
忧内地不熟普通法
面对人大常委会为港立法,不少本港法律学者呼吁多吸收普通法专家的建议。陈文敏认为,现时立法完全没咨询港人意见,有如当年23条立法,港府亦拒以白纸草案咨询,“真系要睇到条文先有讨论空间”。他说,刚在今年“两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亦有经过咨询过程。
现时“港版国安法”由人大常委会草拟立法,陈文敏担心草拟者不熟悉本港普通法制,即使有熟知者,草拟过程亦难免有盲点,而内地方面亦有其政治考虑,他认为情况并不理想。他希望中央能以开放态度处理国安法的问题,增加立法透明度,不要令人有“用政治压下来”的感觉。
在人权保障方面,陈文敏指,将视乎制定“港版国安法”时,入罪行为所定的范围有多阔。他强调,“港版国安法”不可随意限制市民的人权、自由,条文必须写得明确、有关行为应要具体证明有问题才可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