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江乐士:中央有权立港国安法 六大原因不应拒外籍法官审案
全国人大上周通过“港版国安法”决定草案,人大常委会最快本月底制定具体法律条文,近日不少法律界人士提出建议,其中有建制派认为外籍法官不应审理国安法案件,甚至提倡另设专审国安法的法庭。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接受《香港01》访问时表示,国家安全是一直不是香港高度自治的一部分,而是中央政府的整体责任,认为人大今次做法完全合宪。
至于本港法庭角色,江乐士认为,外籍法官应被准许处理有关国家安全的个案,并列出六大原因,包括法官已宣誓依法判案,效忠特区,而且不少本地华人法官亦持有外国护照等,若优秀的外籍法官无法审理部分案件,对香港而言是大损失。
设两级法官易引起不满
江乐士提出六个理由,认为应该让外籍法官可以审理国安法相关的案件:
一、所有法官都已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现实中并无根据指出法官在宣誓后,会无法按誓言履行其法定的司法责任。
二、如果有两级不同法官,其中一级被信任处理所有案件,另一级只能处理部分案件,情况将容易惹来不满,任何这种两级制度都并不理想。
三、不少华人法官都是外国护照的持有人,如果不准外籍法官审案,很多本地法官将受影响,不止洋人。
四、外籍法官自1997年以来为香港的法学贡献良多,特别是终审法院的法官,令该法院在世上备受认可,而他们更担起香港在这方面良好意愿的推广者。
五、香港终审法院内有普通法世界中“最优良的法律大脑”(finest legal brains ),包括3位英国最高法院的前院长,一位加拿大前首席大法官。如果这些人的法律智慧无法再应用于某些范畴,将是香港的大损失。
六、外籍法官的参与将是确保公众继续保持信心的重要因素。
香港立国安法只是“代理”角色
至于人大是否有权自行为香港设立港区国安法,江乐士认为完全合宪,没有问题。他解释,纵使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在1990年授权香港,未来可代表人大会议就国家安全立法(即《基本法》23条),但香港只是担当代理(agent)角色,而由于国家安全是全国所关注的事,这一直都不是香港高度自治的一部分,整体而言是中央政府的责任。(it has at all times remained the overall responsibility of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江乐士指,根据《基本法》第12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并非如某些人所言的主权实体(a sovereign entity),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因而需要对中央政府负责,而其中一项要负责的,就是为《基本法》第23条立法,而当香港未自行立法,就是特区无法执行中央授权,令香港成为中国唯一没有国安法的部分。
他认为,北京明显无法继续忍受现况,加上反修例事件的暴力分裂主义、恐怖袭击式暴行,不少都针对中央政权,全国人大代表大会除了插手,已经别无他法。
指律政司应参与立法工作
江乐士提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最高权力,根据宪法第62(3)条,全国人大获授权修改刑事、民事机构等各种基本法律。即全国人大有中国各地的刑法综合管辖权(comprehensive jurisdiction),当中包括香港的国安法。他指,全国人大今次做的事完全合宪,任何人认为可因为基本法,令香港只是作为“尾巴”,反而摇动到北京这只“狗”(the HK tail could wag the BJ dog,英式谚语,意思近似“喧宾夺主”),都是大错特错。
至于具体立法,江乐士相信,如果有关条文内容清晰,与现行香港法例格式相同,则不会有大问题。他建议律政司及其草拟法例的人士,紧密参与今次“港版国安法”的制定过程。
国安法草法提到中央的国安机关可根据需要在港设立机构,江乐士相信,架构类似回归前英国在皇家香港警察内的政治部,主要是收集情报、协商等方面的工作,包括在内地其他地方取证等。他又指,中央需要派多少人到港将视乎颠覆性风险的规模有多大,若需要派一定数量的人来港,或需要另设部门处理,但无论如何,他们都应该有如其他驻港机构一样,受本地法律所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