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法》可直上大会! 梁君彦外聘法律意见:内会磋商非必要

撰文: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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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内务委员会本会期至今半年仍未选出正副主席,立法会主席梁君彦今日(5月4日)公开外聘资深大律师的法律意见,来自多次代表政府打官司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以及资深大律师孙靖干。
法律意见提到,在新会期开始后超过6个仍未选出新任内会主席,现任内会主席李慧琼必须承担持续的职务及责任,并具有附随的权力,以内会主席的身份行事,确保内会不会因为主席选举的过度延误。李慧琼可在新任主席尚未选出之时,召开会议以处理内会的事务,特别是急切或重要事务。
详细版本的文件进一步提到,个别法案如《国歌法》条例草案,政府当局可以根据《议事规则》第54(5)条,与现任内会主席(即李慧琼)磋商,将《国歌法》交上大会恢复二读辩论。然而,即使政府跳过磋商程序,将法案直接交上大会,亦不会令已通过的法案变为无效。

据文件所述,李慧琼(中)现时已有权以内会主席身份,与政府进行磋商。(资料图片)

李慧琼现已有权行使法案“磋商” 交上大会恢复二读

现时《议事规则》第54(5)条规定,如法案的辩论已中止待续,“负责法案的议员或官员在与内务委员会主席磋商后,可以书面向立法会秘书办事处作出预告,以恢复二读辩论”。简言之,要在大会就法案恢复二读,就要先经内会、与内会主席“磋商”。

该份文件的最后的问题部分,问到如负责《国歌条例草案》的官员在今个会期内,按照《议事规则》第54(5)条作出预告,在指定的立法会会议(即大会)就草案恢复二读辩论,但在恢复二读辩论的特定日期前,未有事先与内会主席磋商或获得示明。若立法会主席该恢复辩论预告为有效,将草案列入大会议程,有关安排是否经得起法律挑战?

资深大律师回应指,有关的官员可与现任内会主席(或内会委员为此目的而委任的临时主席)进行磋商,从而完全符合《议事规则》第54(5)条所载的程序。因此,即使现阶段未选出主席,李慧琼仍然有权以主席身份与官员“磋商”,将草案交上大会恢复二读辩论。

据外聘法律意见所述,内会的磋商程序并非必要,意味《国歌法》或可不经内会,直上大会。(资料图片)

法律意见:遵从《议事规则》非必要条件

更进一步地,资深大律师认为“遵从《议事规则》并非使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效的必要条件”,《议事规则》第54(5)条所规定有关与内务委员会主席磋商的程序,极不可能会被视为使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效的条件。

资深大律师又认为:“与内务委员会主席磋商的规定似乎属行政性质,以确保内务委员会为恢复二读辩论作好准备。立法会在全体会议上表决赞成条例草案时所表达的意愿,才是表示立法机关批准条例草案的必要条件。因此,已制定的法律不大可能会纯粹因为在恢复二读辩论之前未有遵照《议事规则》第54(5)条与内务委员会主席磋商,而被成功挑战且变成无效。”

与内会磋商属行政性质 跳过亦不会令法案失效

简言之,该法律意见认为与内会的磋商规定属“行政性质”,全体会议(即大会)上的表决结果,才会对条例草案的有效与否,起关键作用。即使不按照《议事规则》行事,跳过内会将法案直接交上大会,亦不会令法案无效。

民主派立法会议员朱凯廸认为,梁君彦此举是借资深大律师之口,“取消了内务委员会在制订法律程序当中的地位”。他指,如此说法成立,日后《国歌法》以至《国安法》将可以直送香港,“遇神杀神,遇佛杀佛”。朱凯廸批评:“对中共来说,程序从来都是服从权力而非制衡权力,《宪法》如是、《基本法》如是。为了替《国歌法》开路,小小一本立法会《议事规则》,经余若海两三刀解剖,连内委会选举和明文程序都变相废除了。”

梁君彦就内会风波,公布外聘法律意见的内容。(卢翊铭摄)

内会委员可委任“临时主席” 处理内会重要事务

此外法律意见亦提到,如果现任内会主席不能再担任内会主席,内会的委员可以就处理内会的重要事务制订程序,并在主席暂时缺席期间,委任一名暂代(即临时)主席,于某次会议上或在完成选举之前一段有限的时间内,代行主席之职。

资深大律师认为,《议事规则》第75(18)条容许容许内会委员召开及举行会议,委任一名暂代或临时主席,以及处理内会的重要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