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删“中联办依22条设立” 泛民批扭曲基本法 列三大证据反驳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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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办、中联办日前就立法会内会停摆高调表态,社会关注两办是否受《基本法》22条所规范。政府昨晚(18日)7时许回应传媒查询,指“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惟于晚上11时许,政府修订新闻稿,删去“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相关条文,改为“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及“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并凌晨再出稿补充,重申中联办并非《基本法》第22条第2款所指“中央各部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
22名民主派立法会议员发声明,批评特首林郑月娥及政府附和中联办“扭曲”《基本法》,对此感到愤怒,并予以强烈谴责。他们提出三大证据,指出政府过去多次指出和承认《基本法》第22条适用于中联办。

政府凌晨再出稿补充,重申中联办并非《基本法》第22条第2款所指“中央各部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

民主派表示,政府过去多次指出和承认《基本法》第22条适用于中联办;其中2007年1月,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向提交立法会的文件,提到在《基本法》第22条下,中央政府在香港设立了三个机构,其一是中联办;2000年1月21日政府刊宪,列出中央政府在港设立的机构,中联办在名单之中;2018年,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在立法会发言,指“我们亦相信中联办会一如既往,根据《基本法》第22条订明,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民主派指出,《基本法》第22条清楚订明适用于中央政府“各部门”,批评中联办为合理化本身有权干预香港内部事务而肆意扭曲《基本法》,“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将自己放在法律之上,破坏法治,视《基本法》和常识如无物。”

民主派又批评,政府于6小时内发出3个版本新闻稿“自我修正”,形容做法是“完全跪低”和“盲目附和中联办指鹿为马的立场”,批评林郑月娥不遵守《基本法》,亦放下作为香港特首的治港意志与尊严,“实在是耻辱,出卖了750万香港人”。

中联办主任骆惠宁。(资料图片)